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亦稱公共人物,是指一定範圍內擁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具有重要影響,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且能因此能從社會中得到巨大利益,並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其以社會知名度、社會地位和是否因此能得到巨大的利益以及能較長時間內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眾人物的要件,四者缺一不可,共同體現了公眾人物的特性。如"領導人、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等"。如果僅是因某一事件而被社會知曉的人,僅屬於有一定的知名度。

概念


公眾人物,是民法的概念,同時也是新聞學的概念,其實是人格權及其保護中的一個概念。人格權法編第五十五條:“可以披露社會公眾人物的有關隱私,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輿論監督。”“被監督人不得就此主張侵害隱私權。”這個建議稿發表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經還有一個更為詳細的條文草案,詳細地說明了公眾人物的界定,就是“領導人、企業家、藝術家、網紅、歌星、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等”。
“公眾人物榜樣是條捷徑”。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倡導十分重要,典型引導不可或缺。相比於普通人,公眾人物有著更大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在許多人心目中,公眾人物代表著社會風尚,由於廣受關注和尊重,其舉手投足、一言一行,都對社會起著一定的示範作用。正因如此,公眾人物有責任珍視和維護好自身社會形象,努力做精神家園守望者、社會價值風向標、道德航船壓艙石,成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共標桿。

類別


從理論上,公眾人物可以有多種分類:以行為人主觀意願為標準,可區分為 自願性公眾人物和 非自願性公眾人物。
自願性公眾人物是指在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並在客觀上成為公眾人物的人。例如體育明星、影視明星、高級官員等人物,在主觀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會公眾所熟知,在客觀上已經為公眾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願性公眾人物,是指往往沒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結果的主觀意圖,而是由於具有新聞價值的重大事件的發生,經過新聞媒介的傳播而成為公眾熟知的與這件事件有聯繫或牽連的人。非自願公眾人物還可以具體劃分為附屬性公眾人物、偶然性公眾人物和轉化性公眾人物。
該種分類的意義在於,為自願性公眾人物和非自願性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的區別對待提供依據。這種區分也已成為法制健全國家處理名譽權、隱私權與新聞輿論監督權、公眾知情權關係的一個重要原則。
另外,還可以把公眾人物劃分為 政治性公眾人物和 社會性公眾人物,這是從公法的角度,以對公共官員的特殊要求為標準而做的劃分。
此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把公眾人物分為 完全的公眾人物和 有限的公眾人物,從而從時間屬性上判別公眾人物。

界定


由於我國尚無任何法律來界定何為公眾人物,而百姓對公眾人物的理解就是:在一定範圍內具有重要影響、眾所周知的人物,如知名人士、明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