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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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
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
(國發〔199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的適用範圍。現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 七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於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