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83年09月17日發布,自1983年09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內容全文


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七日發布 國發【1983】146號)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體制的逐步改革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經濟發展了,社會資金多了,銀行的作用日益重要。為了充分發揮銀行的經濟槓桿作用,集中社會資金,支持經濟建設,改變目前資金管理多頭、使用分散的狀況,必須強化中央銀行的職能。為此,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以加強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綜合平衡,更好地為宏觀經濟決策服務。
一、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信貸業務,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持貨幣穩定。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和擬訂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經批准后組織執行;掌管貨幣發行,調節市場貨幣流通;統一管理人民幣存貸利率和匯價;編製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管理國家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代理國家財政金庫;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或撤併;協調和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管理金融市場;代表我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二、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有權威的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人民銀行行長、副行長和少數顧問、專家,財政部一位副部長,國家計委和國家經委各一位副主任,專業銀行行長,保險公司總經理。理事長由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任;理事會設秘書長,由理事兼任。理事會在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理事長有權裁決,重大問題請示國務院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原則上按經濟區劃設置。其主要任務是,在人民銀行總行的領導下,根據國家規定的金融方針政策和國家信貸計劃,在本轄區調節信貸資金和貨幣流通,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承辦上級人民銀行交辦的其它事項。為了加強人民銀行全面管理金融事業的力量,須從各專業銀行、保險公司抽調一部分業務骨幹。人民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在銀行業務和幹部管理上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保證和監督人民銀行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但不得干預銀行的正常業務活動。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國家外匯。中國銀行統一經營國家外匯的職責不變。
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擔原來由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三、
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主要採取經濟辦法進行管理。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執行,否則人民銀行有權給予行政或經濟的制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活動,也要接受人民銀行的管理和監督。建設銀行在財政業務方面仍受財政部領導,有關信貸方針、政策、計劃,要服從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理事會的決定。要儘快制訂銀行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便依法管理。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的經濟實體,在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依照國家法律、法令、政策、計劃,獨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在基建、物資、勞動工資、財務、人事、外事、科技、交電等方面,在有關部門單獨立戶。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受專業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總公司垂直領導,但在業務上要接受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今後建設銀行集中精力辦理基本建設和結合基本建設進行的大型技術改造的撥款和貸款,原人民銀行辦理的基本建設貸款交由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辦理的一般技術改造貸款交由工商銀行辦理。其它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人民銀行理事會成立后再研究調整。
四、
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銀行必須掌握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信貸資金,用於調節平衡國家信貸收支。財政金庫存款和機關、團體等財政性存款,劃為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專業銀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銀行,歸人民銀行支配使用。各專業銀行存入的比例,由人民銀行定期核定。在執行中,根據放鬆或收縮銀根的需要,人民銀行有權隨時調整比例。專業銀行的自有資金由人民銀行重新核定。
專業銀行信貸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國家信貸計劃,按照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的信貸計劃執行。專業銀行計劃內所需的資金,首先用自有資金和吸收的存款(減去按規定存入人民銀行的部分),不足部分,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核定的計劃貸給。在執行中超過計劃的臨時需要,可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也可向其它專業銀行拆借。
國內各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貸款和外匯投資,人民銀行也要加以控制。專業銀行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編製年度外匯信貸計劃和外匯投資計劃,報經人民銀行統一平衡和批准后執行。
五、
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是銀行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涉及許多複雜問題,改革工作既要抓緊,又要做細做好,步子要穩妥。人民銀行總行和工商銀行總行要儘快分開。分行以下機構,要區別不同情況,分批進行。為了避免業務中斷,影響社會經濟活動,分行以下各級人民銀行機構,在工商銀行未分設前暫不變動,加掛工商銀行牌子;各項業務工作,分別接受人民銀行和工商銀行兩個總行的領導。在改革過程中,各個銀行要從加強宏觀控制,有利於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出發,顧全大局,團結一致,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銀行業務工作的正常進行。各地人民政府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改革要加強領導,給予支持,並對群眾做好宣傳工作,確保人民銀行的機構改革順利進行。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體制的逐步改革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經濟發展了,社會資金多了,銀行的作用日益重要。為了充分發揮銀行的經濟槓桿作用,集中社會資金,支持經濟建設,改變目前資金管理多頭、使用分散的狀況,必須強化中央銀行的職能。為此,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以加強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綜合平衡,更好地為宏觀經濟決策服務。
一、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信貸業務,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持貨幣穩定。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和擬訂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經批准后組織執行;掌管貨幣發行,調節市場貨幣流通;統一管理人民幣存貸利率和匯價;編製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管理國家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代理國家財政金庫;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或撤併;協調和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管理金融市場;代表我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二、中國人民銀行成立有權威的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人民銀行行長、副行長和少數顧問、專家,財政部一位副部長,國家計委和國家經委各一位副主任,專業銀行行長,保險公司總經理。理事長由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任;理事會設秘書長,由理事兼任。理事會在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理事長有權裁決,重大問題請示國務院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原則上按經濟區劃設置。其主要任務是,在人民銀行總行的領導下,根據國家規定的金融方針政策和國家信貸計劃,在本轄區調節信貸資金和貨幣流通,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承辦上級人民銀行交辦的其它事項。為了加強人民銀行全面管理金融事業的力量,須從各專業銀行、保險公司抽調一部分業務骨幹。人民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在銀行業務和幹部管理上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保證和監督人民銀行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但不得干預銀行的正常業務活動。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國家外匯。中國銀行統一經營國家外匯的職責不變。
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擔原來由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三、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主要採取經濟辦法進行管理。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執行,否則人民銀行有權給予行政或經濟的制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活動,也要接受人民銀行的管理和監督。建設銀行在財政業務方面仍受財政部領導,有關信貸方針、政策、計劃,要服從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理事會的決定。要儘快制訂銀行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便依法管理。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的經濟實體,在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依照國家法律、法令、政策、計劃,獨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在基建、物資、勞動工資、財務、人事、外事、科技、交電等方面,在有關部門單獨立戶。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受專業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總公司垂直領導,但在業務上要接受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今後建設銀行集中精力辦理基本建設和結合基本建設進行的大型技術改造的撥款和貸款,原人民銀行辦理的基本建設貸款交由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辦理的一般技術改造貸款交由工商銀行辦理。其它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人民銀行理事會成立后再研究調整。
四、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銀行必須掌握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信貸資金,用於調節平衡國家信貸收支。財政金庫存款和機關、團體等財政性存款,劃為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專業銀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銀行,歸人民銀行支配使用。各專業銀行存入的比例,由人民銀行定期核定。在執行中,根據放鬆或收縮銀根的需要,人民銀行有權隨時調整比例。專業銀行的自有資金由人民銀行重新核定。
專業銀行信貸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國家信貸計劃,按照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的信貸計劃執行。專業銀行計劃內所需的資金,首先用自有資金和吸收的存款(減去按規定存入人民銀行的部分),不足部分,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核定的計劃貸給。在執行中超過計劃的臨時需要,可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也可向其它專業銀行拆借。
國內各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貸款和外匯投資,人民銀行也要加以控制。專業銀行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編製年度外匯信貸計劃和外匯投資計劃,報經人民銀行統一平衡和批准后執行。
五、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是銀行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涉及許多複雜問題,改革工作既要抓緊,又要做細做好,步子要穩妥。人民銀行總行和工商銀行總行要儘快分開。分行以下機構,要區別不同情況,分批進行。為了避免業務中斷,影響社會經濟活動,分行以下各級人民銀行機構,在工商銀行未分設前暫不變動,加掛工商銀行牌子;各項業務工作,分別接受人民銀行和工商銀行兩個總行的領導。在改革過程中,各個銀行要從加強宏觀控制,有利於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出發,顧全大局,團結一致,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銀行業務工作的正常進行。各地人民政府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改革要加強領導,給予支持,並對群眾做好宣傳工作,確保人民銀行的機構改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