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塑料行業協會

山西省塑料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山西省塑料行業協會(簡稱山西塑協,英文名稱為ShanXi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SXPIA)是企業(集團)、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自願發起、自願組成,經山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山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於2002年6月19日正式成立。
本協會名譽會長郭裕懷是原山西省政協主席。會長張玉英是全國勞動模範,多年從事高分子塑料專業的國家級專家、教授級高工。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目前已經建立了 3 個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管道專業委員會、型材及門窗專業委員會,即將成立薄膜專業委員會和裝飾及裝修材料委員會。現有會員單位 120 多個。
通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橋西后王街五號山西省塑料行業協會
郵政編碼:030024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山西省塑料行業協會(簡稱山西塑協,英文名稱為ShanXi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SXPIA),山西省塑料行業協會是塑料工業的行業組織,是由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企業集團、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及個人組織的社會經濟團體法人組成。其資產等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反映行業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行業服務,引導並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協會實行民主協商和民主集中制,掛靠在太原市塑料研究所,業務受山西省經貿委、山西省輕工行管辦、山西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塑料研究所。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協會是會員與政府部門聯繫的橋樑與紐帶,協會的基本職能是反映行業願望,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協助編製發展規劃,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組織交流培訓,參與質量管理監督,承擔技術諮詢,技術攻關,技術服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工作任務:
1. 進行調查研究,參與行業發展決策,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提出建議;
2. 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
3. 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質量管理和標準化工作,參與技術監督和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推薦優質產品;
4. 參加科技成果項目評估和新產品鑒定,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推動行業保護和節能工作;
5. 廣泛組織行業內外,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組織國內外展覽,參加國際國內會議和國內外考察活動;
6. 組織人才培訓,聘請國內專家講學交流;
7. 組織出版協會的各種刊物,提供信息,開展諮詢服務;
8. 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推動企業改革結構調整,促進聯合與發展;
9. 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凡熱心協會事業、承認本會章程,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塑料加工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以及跟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與個人,自願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3. 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3. 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並享有優惠的權利;
4. 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 有退會的自由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5. 按規定繳納會費,一般兩年不繳納會費又無特殊情況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參會的會員數多於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參會的會員數多於會員總數的四分之一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 審議和處理代表議案;
4. 選舉協會理事,組成理事會;
5. 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討論並制定工作方針、計劃,並組織實施;
4. 審查協會年度財務決算
5.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處組織實施,協會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常務理事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行業領域中有較大影響者;
3.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者;
4.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西省經貿委審查並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山西省經貿委審查並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聘任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4.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負責人;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秘書處設立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3人,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經費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2. 協會有償服務的收入。
3. 政府及企業的資助收入。
4. 其它正當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和山西省經貿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經費的支付項目:
1. 協會組織的會議及其它活動費用;
2. 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獎勵、補貼等開支;
3. 辦公費、差旅費,購置辦公設施及用品支出;
4. 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5. 其它正當開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西省經貿委審查同意,並報山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省經貿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山西省經貿委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山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山西省經貿委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2年6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修訂及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