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飛

曾任中共河北省大名縣委書記

邊徠飛,男,漢族,1961年3月生,河北省順平縣人,大學文化程度,1978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大學學歷。

曾任中共河北省大名縣委書記(副廳級)等職務。

2015年6月23日,邊飛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人物履歷


曾任河北省邯鄲地區林業局秘書科副科長、對外貸款項目辦公室主任等職務。
1993年09月至1995年06月,任邯鄲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95年06月至1996年09月,任曲周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6年09月至1998年01月,任中共曲周縣委常委、曲周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1998年01月至1999年11月,任中共臨漳縣委副書記;
1999年11月至2003年04月,任中共魏縣縣委副書記、魏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3年04月至2008年05月,任中共魏縣縣委書記;
2008年05月至2009年12月,任中共永年縣委書記;
2009年12月至2011年08月,任中共永年縣委書記(副廳級);
2011年08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共大名縣委書記(副廳級)。
2013年12月,河北省紀委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立案調查。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3年12月,河北省紀委對邯鄲大名縣縣委書記邊飛(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立案調查。

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12日,河北省法院系統獲悉,邊飛的司機王某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50萬元及掩飾、隱瞞巨額犯罪所得案,已於2014年8月底由石家莊市井陘縣檢察院向井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檢方透露,被告人王某1998年初至2013年10月一直任邊飛專職司機,其間被轉干並任大名縣委辦公室保密局局長。自2012年5月起,王某利用任縣委書記專職司機、與縣委書記關係密切的便利條件,不到一年半時間收受他人賄賂50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王某得知邊飛被組織調查后,於2013年11月按照邊飛事前吩咐,將邊飛藏匿的現金、金條、玉器等價值數千萬元的財物轉移藏匿。

開庭審理

2014年12月,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大名縣委原書記邊飛(副廳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
據石家莊市檢察院指控,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邊飛在魏縣、永年縣、大名縣擔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陞調整、項目協調審批、工程承攬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包括人民幣、外幣、黃金、房產等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929萬餘元。另有價值人民幣4193萬餘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邊飛在任永年縣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擅自返還部分土地出讓金,致使766萬餘元國家財產流失。石家莊市檢察院指控邊飛構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罪。案件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徠2015年6月2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河北省大名縣縣委書記邊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邊飛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邊飛在魏縣、永年縣、大名縣擔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陞調整、項目協調審批、工程承攬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5920餘萬元。另有價值人民幣4190餘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財產流失77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邊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且有索賄行為,數額特別巨大;且家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但其在偵查期間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所得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或抵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邊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