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制度:1994年,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這就是所謂的生育保險制度。

簡介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宗旨在於通過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維持、恢復和增進生育婦女身體健康,並使嬰兒得到精心的照顧和哺育。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及時給予生育婦女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範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狀況確定。
2015年4月20日,人社部和財政部於聯合下發的《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中稱,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我國在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這五大社會保險中,生育保險覆蓋面最小,只佔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的60%,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在內)的1/3。而且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沒有資格繳納,因此其他非正規就業人群很難享受到生育保險。
《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4》顯示,參保人員企業單位佔總參保人數的79.4%,機關事業單位占參保人數的16.9%,靈活就業人員佔3.7%。
生育保險地方碎片化情況也較為嚴重。在2015年之前,生育保險沒有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率。2014年全國平均費率0.71%。2015年國務院要求各地統一下調為0.5%。
根據現行社保費率,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率為6%,個人為2%,生育險單位繳費率為0.5%,合併實施之後兩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8.5%。

改革


在總結各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內容、標準、形式等予以規範,進一步推動了各地生育保險制度改革。

實施範圍


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即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統籌層次


考慮到各地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情況,在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初期階段,實行市(地)或縣級範圍統籌。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基金提取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主要考慮生育保險享受人數和計劃生育政策相聯繫,預計性強,風險不大,不必留有結餘。參加統籌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由於全國地區間經濟情況差異很大,生育費用的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體基金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列支渠道


在過去的體制下,企業職工生育費用多渠道列支,如產假工資從原工資渠道開支,生育醫療費從福利費開支。改革后,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支付標準


參保職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
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生育津貼支付期限:在測算生育津貼標準時,主要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的3個月產假期限為依據。如果支付期限過長,會造成生育保險繳費率的提高,加重企業負擔。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對晚婚、晚育職工普遍給予了一定的獎勵假期,少則15天,多則1年,但多數在3個月左右。一些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將獎勵假期生育津貼也納入了生育保險範圍。

待遇


一、生育津貼發放標準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醫療費
(1)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補貼。
(二)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
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
放。用人單位要依據相關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
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產婦。
1988年以來,中國的一些地區開始進行企業生育保險制度的改革。2001年底,全國平均生育保險費率為0.7%,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達3455萬人。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仍由該單位承擔支付生育待遇的責任。

法律


一、生育保險法律
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為期6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並參考各國法規制定的,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其主要內容是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產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級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二、生育保險異地分娩規定
參保職工因特殊情況需異地生育的,應由用人單位填報《生育保險異地生育申請審批表》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生育醫療費由職工個人墊支,出院后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登記卡》、出院小結、費用明細、發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符合生育醫療支付項目的費用,定額標準以內的據實報銷,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結算。異地生育職工生育小孩兩個月後將相關資料交由單位,由單位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待遇。
三、二胎生育保險規定
如果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給發了准生證的,生育保險正常參保且滿足最低繳費期限, 同樣享受產假期和生育保險待遇的,報銷的流程應該和第一胎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