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票

撕票

綁架者以人質為要挾,如不能滿足其要求便將人質殺死,就是撕票。在有些極端情況下,有時沒有談贖金的情況下,綁架者已經把人質撕票。

詞語簡介


“撕票”如果從行為上看就是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當然不一定會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也就是說,“撕票”應該是一種極端行為,是直接故意殺人的行為。

法律


我國刑法裡面沒有"撕票"這個名詞,只有在某些媒體上能夠看到。也就是說,這不是法律用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當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的某些情況是指沒有殺害被綁架人,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如放任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的(間接故意)。這種情況也要被判處死刑,但這種情況不叫“撕票”。此外,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