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房

普通房

普通房指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基本介紹


在商品房的定義基礎上加入一些限制條件:
普通商品房普通住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於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於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於5000元/平方米。
城鎮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宅。
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準。
商品房
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經批准用於市場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稱為商品房。商品房按銷售對象可分為內銷商品房和外銷商品房。內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後用於在境內範圍(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外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後用於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