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
商標進行國際註冊的一種途徑
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是商標進行國際註冊的一種途徑,是根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1989年通過在當年12月1日生效的《有關議定書》這兩個條約進行的商標註冊。加入這2個條約的成員國共有88個成員國,這些成員國均可以根據條約規定將本國註冊的商標延伸到其他成員國,這種註冊方式便是我們所說的馬德里商標。
目錄
馬德里商標體系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體系)始建於1891年,現適用《馬德里協定》
(1891)和《馬德里議定書》(1989)。該系統由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管理。
憑藉其程序機制的優勢,馬德里體系可使商標權利人直接向其本國或地區商標局遞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書便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盟多個國家獲得保護。由此註冊的國際商標相當於該申請人在每個指定國或組織直接進行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註冊。如果在規定期限內(12或18個月),某指定國或組織的商標局沒有駁回對該商標的保護,國際商標便如同在該局直接註冊的商標。
鑒於註冊后的各種變更或續展也可以通過同樣便捷的程序進行,馬德里體系還大大簡化了對商標註冊后的管理。另外商標所有人還可用同樣的方式把國際註冊的效力延伸到更多的馬德里聯盟成員國或組織。
馬德里體系的工作語言為英文 法文和西班牙文。因此本網站的許多內容僅用這三種語言製作,特此說明。
馬德里商標註冊條件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
(1)申請人應在當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
(2)如果沒有,應在當國境內有住所;
(3)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當國國籍。
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當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台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符合的條件
(1)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2)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
(3)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內容必須與申請人在國內註冊的商標內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相同或不超過原註冊的商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