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

宋至近代佃戶的租佃制度

永佃制是宋至近代佃戶在按約交租條件下享有長期耕作權及處置耕作權權力的租佃制度。其特點是土地所有權同土地使用 (耕作)權的分離。形成這種分離的原因較多。其中,小土地所有者出賣土地時出賣所有權而保留耕作權則是主要的。永佃制出現於宋代。清代前期,在江蘇、江西、福建、廣東、浙江、安徽等省盛行,其他各省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對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權和耕作權的稱法,各地不一。

簡介


在土地佔有關係上,永佃製表現為土地的所有權同耕作權的分離,並有各自的稱謂。通常前者稱為田底(或田骨、糧田、大田、民田、正田、大買、大業、大苗、下皮田等),後者相應地稱為田面(或田皮、質田、小田、客田、紹田、小買、小業、小苗、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或完全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糧(也有佃農完糧或地主佃農各半完糧的),無權隨意增租奪佃或干預佃農耕作,而佃農可退佃、轉租或典賣佃權。田底、田面可分別讓渡,其前提是,田面讓渡不影響地主收租,田底讓渡不影響佃農耕作。如佃農只能“永久”耕種或自由退佃,而不能轉租和典賣佃權,則是一種不完全的或過渡形態的永佃制。上述兩種永佃制常並存。

產生


永佃制產生的原因或途徑是:農民開墾地主荒地;佃農長期耕種或改良地主土地;地主出賣土地耕作權;佃農繳納佃價或押租;佃農私相頂退逐漸形成佃權;自耕農出賣或向地主投獻土地,但保留其耕作權。早期永佃制的形成,主要是農民墾荒或長期耕種、改良地主土地;後期的永佃制,更多的是農民價買佃權,或出賣所有權而保留耕作權。一般認為,永佃制起源於宋代,明清迅速發展,江、浙、皖、贛、閩、台、粵諸省和北方部分地區較為流行。清中葉以後,某些地區的永佃制開始衰落,但是江、浙、皖一帶的永佃制在太平天國后曾一度有所恢復和發展。

影響


永佃農有較一般佃農更大的人身自由,生產生活亦較有保障。一些農民曾為爭取永佃權而鬥爭。地租多為定額租制,墾荒永佃的租額較輕。田底、田面各有價格,田麵價大多低于田底價,也有等於或高于田底價的。永佃制曾對某些地區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田面的轉租和買賣,往往變成同田底平行的一種地權,出現所謂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時,地主也可通過價買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再集土地的所有權和耕作權於一身。田面權一旦與直接生產者相分離,佃農就必須在原有地租(田底租)之外,迦納田面租,導致地租負擔的加重。愈到後期,田面愈成為地主富戶的兼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