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費

土地復墾費

土地復墾費是指有關企業和個人為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在自行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沒有達到規定要求時,向當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進行土地復墾的費用。

詞目釋義


在生產建設中,因挖掘、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如果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則要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所謂“沒有條件復墾”包括用地單位或個人不具備復墾被破壞的土地的技術、設備而無力復墾的情況,也包括由於土地被破壞的程度十分嚴重,復墾非常困難或得不償失的情況。“復墾不符合要求”是說復墾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國家對復墾規定的標準。

收取標準


第一條 根據《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的企業和個人,造成土地破壞的,應按《實施辦法》進行復墾,即: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自行復墾;企業和個人沒有能力進行復墾,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也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凡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的,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均應按本標準向組織復墾的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
第三條 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第四條 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
(四)同收取標準第三條第4小條標準一致。
第五條 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勢改造利用養殖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二)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間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三)破壞土地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第六條 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積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積物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加收0.20~0.40元。
第七條 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0.80~1.3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5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10元;

徵收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2、《關於修改土地荒蕪費等三項收費的通知》(蘇價房[1998]12號 蘇國土計[1998]5號):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撥、使)用土地后,超過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蕪的,每年收取荒蕪費;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規定收取荒蕪費外,由縣級國土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同時註銷土地使用證。
人為造成基本農田拋荒的,應限期耕種。在恢復耕種前,每年收取荒蕪費。
荒蕪費收取標準為每畝600-2000元,此費由國土管理部門收取,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徵收程序

1、申請 2、審批 3、出具交款通知書 4、申請人到指定銀行交款 5、開具收費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