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5號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條例內容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的實施意見
(渝府發[2010]1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65號,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貫徹落實《條例》精神,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的行政法規,它在全面總結政府參事工作60年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參事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作出了新的規定,這是政府參事工作走向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標誌。《條例》的公布實施,為新時期的政府參事工作指明了方向,為參事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積極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在全社會營造重視參事工作、支持參事工作的濃厚氛圍,使參事工作在推動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嚴格掌握參事選聘條件和程序
參事工作是黨的統戰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組成部分。選聘參事,既要考慮統戰工作的需要,又要考慮政府工作的需要。按照《條例》規定,參事主要從具有一定代表性、較大社會影響、較高知名度、較強參政諮詢能力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共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不得高於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參事每屆任期為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參事任職條件的,可以續聘,續聘期為3年。
選聘參事,必須嚴格按照聘任程序進行:由市政府領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市政府參事室推薦參事人選,市政府參事室會同市委統戰部、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其中市管幹部應徵求市委組織部意見后再進行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報市政府審定。批准后,由市長簽發聘書。
三、保持適度的參事隊伍規模
為適應政府工作的需要,參事隊伍應保持一定的規模和合理的專業結構。根據我市實際情況,聘任制參事人數控制數按機構編製管理程序,經市機構編製部門核批后,由市政府參事室掌握使用。其中人事關係在行政機關的,其行政編製由市政府參事室在參事編製中劃撥,參事離任后收回;人事關係在企事業單位的,保留原級別及專業技術職稱,但不佔原單位職數。被聘任的參事,工資、人事關係仍在原單位,不划轉參事室。
四、進一步明確參事的主要職責和應當享有的權利
參事應當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各項職責,要圍繞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把群眾對政府的意見、建議用《參事建議》和《參事調研報告》等形式,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以幫助政府改進工作,減少決策失誤。參事應參與地方立法、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討論修改工作,承辦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起草的部門,應當在草擬或論證過程中徵求參事的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拓寬參事知情渠道,按照《條例》和渝委辦發[2003]25號、渝府發[2009]114號文件規定,參事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和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
五、充分發揮參事的民主監督作用
參事對政府工作實行民主監督,是《條例》賦予參事的一項重要職責。市政府領導可以根據各自分管工作,向參事交辦調研課題,安排參事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考察調研活動和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的視察活動,調查了解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專項工作的開展情況;市政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參事參政諮詢會,由市政府領導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參事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自覺接受參事的監督,對參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其採納與落實情況要及時給予反饋。
六、為參事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參事工作,為參事開展調研活動提供協助和方便。要認真辦理參事建議,對市政府領導的批示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辦理情況,市政府參事室要加強督辦,注意跟蹤反饋。參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要對參事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工作上支持,為其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
按照渝委辦發[2003]25號文件規定,參事任職期間原則上不辦理退休手續,仍保留原工作和生活待遇。參事作為政府工作人員開展參政諮詢工作,由市財政提供經費保障,併發給必要的工作補貼。
七、建立參事考評和表彰獎勵制度
為使參事認真履行職責,參事考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政府參事室負責。主要考評參事出勤、參加學習、開展考察調研、建言獻策等活動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考評結果要向全體參事公布,通報給參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並報市政府分管領導。
參事在參事工作中成績顯著,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參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市政府參事室報市政府主要領導予以辭聘。
本市設置榮譽參事職位,主要授予長期從事參事工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參事。榮譽參事由市政府參事室在即將離任的參事中選任,報市政府領導批准,並頒發榮譽參事證書。
八、加強參事室機關建設
市政府參事室要按照新時期、新任務的要求,圍繞貫徹落實“314”總體部署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結合“五個重慶”建設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不斷研究和探索參事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創新工作機制,拓展活動方式,努力把市政府參事室建設成為高水平的政府諮詢機構。
要努力營造一種包容和寬鬆的工作環境,使參事在深入調研和建言獻策時,能夠獨立思考、敢講真話,為政府工作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要以重點調研課題為紐帶,組織參事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開展聯合調研,並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建立特約研究員制度,以進一步提高建言獻策的質量和水平。要組織參事加強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國際友人的聯繫與溝通,積極開展同國外政府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切實發揮好參政諮詢和統戰聯誼的作用。
按照建設學習型、創新型、服務型機關的要求,切實抓好機關幹部的政治、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機關幹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大力倡導求真務實、廉潔高效的工作作風,規範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學識豐富、業務熟練的機關幹部隊伍。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制定目的


為了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

制定背景


政府參事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具體體現。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在政務院設立了參事室,各大行政區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繼建立了參事制度。這是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將統一戰線理論運用於人民政權建設的一個創舉。60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政府參事積極發揮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作用,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政府參事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制定意義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的行政法規,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全面總結政府參事工作60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20條規定,充分體現了政府參事工作的特點和時代要求,在繼承的基礎上有所創新。《條例》既考慮統戰工作的需要,又考慮政府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參事任職年齡、隊伍構成等作了適當調整,對參事工作機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解答


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政府參事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大家關心的有關《條例》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一、請您介紹一下出台《政府參事工作條例》的有關背景。
答:政府參事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具體體現。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在政務院設立了參事室,各大行政區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繼建立了參事制度。這是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將統一戰線理論運用於人民政權建設的一個創舉。60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政府參事積極發揮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作用,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政府參事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二、《條例》關於參事的選聘範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參事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對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為了優化參事隊伍的結構,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參事隊伍中適當吸收一批黨內人才、適當降低參事任職最高年齡”的要求,更好地發揮參事的作用,《條例》規定: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共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參事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具有較強的參政諮詢能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願。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不得高於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聘任參事既要考慮統戰工作的需要,又要考慮政府工作的實際需要。《條例》詳細規定了參事的聘任和解聘程序:參事實行聘任制,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聘任。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有關單位向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參事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參事工作機構與有關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聘書。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參事在任期內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或者申請離任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三、參事制度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聯繫群眾的重要渠道。請問《條例》對參事規定了哪些職責、權利和義務?
答:為了充分發揮參事的作用,《條例》明確規定了參事的主要職責: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有關法律文件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為了保障參事有效履行上述職責,《條例》規定了參事的權利:參事可以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向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享受國家規定的工作待遇。同時,由於參事參與政府工作,《條例》規定了相應的義務:參事應當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參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辭聘。
四、參事開展工作需要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的支持與配合。請問《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條例》就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對參事工作的責任作了規定: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政府參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根據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安排本級政府參事參政諮詢的重點任務,定期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參事的工作,及時辦理參事建議。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應當組織參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開展同外國政府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和服務,並對參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參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為參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落實國家規定的待遇。參事的人事關係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其編製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