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徠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交通運輸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廳長 章義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程躍輝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徐敬啟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江宗法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章后忠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秦勤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榮發業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伍洲文
根據上述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文件起草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相關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公路、水路行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
組織編製全省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或參與起草相關行業和物流業發展規劃;按規定承擔港口規劃、岸線使用審查的有關工作;承擔公路、水路規劃和建設項目審核的有關工作;提出有關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和資金安排建議;承擔有關環境保護、利用外資、統計等工作。
(四)財務處
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財務管理和預算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公路、水路行業投融資辦法擬訂工作,負責財政、稅收、信貸、引資等協調工作;負責廳屬單位預決算的編製、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水上交通規費稽徵工作。
(五)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宣傳和外事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勞動保護、衛生監督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職業資格准入、職業技能鑒定等工作。
(六)建設管理處
參與編製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及公路重點養護工程的設計審批、施工許可、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綜合運輸處(民航機場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省綜合運輸市場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促進綜合運輸體系協調發展;組織客貨運輸市場調查,綜合分析、預測交通運輸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牽頭組織節假日客貨運輸工作;承擔民航機場建設行業管理和郵政管理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全省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汽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和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等行業管理工作。
(八)安全監督處(應急辦公室)
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負責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工作。
(九)科技處
擬訂交通運輸科技和信息化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交通運輸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承擔涉及交通運輸體系的標準協調工作。
(十)交通戰備處(省交通戰備辦公室)
負責全省交通戰備管理工作,承擔省交通戰備辦公室具體工作;規劃省內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編製與指導實施國防交通建設計劃;擬訂全省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轄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全省國防運力動員和徵用工作;承辦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組(監察室)
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划入省交通運輸廳。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政府還貸二級公路通行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加強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協調職責,優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互相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五)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一)貫徹執行國家交通運輸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製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二)組織擬訂公路、水路行業規劃、政策、標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承擔民航機場建設行業管理、項目布局節點銜接以及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承擔郵政管理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准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四)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通航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建議,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審核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公路、水路規費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六)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按規定承擔港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省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公路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八徠)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