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之債

行政命令之債

行政命令之債,指因國家計劃、法令、規定和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等而發生的債。由行政命令發生債的關係,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債的發生根據方面的一個特點。

行政命令之債


這是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決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由於財產私有和貿易自由,因此,債的關係發生的主要根據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政命令之債只發生在例如徵收土地的補償關係等個別場合。在社會主義國家,由於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為了維護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統一性和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實現,有必要、也有可能用行政命令在某些當事人之間設定債的關係。
根據行政命令發生的債,在特定的主體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根據這樣的行政命令,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完成一定的財產給付、勞務或工作,債務人有義務按照行政命令的規定和債權人的要求完成其財產給付、勞務或工作。例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所屬企業或事業單位就某項財產進行直接調撥或分配的行政命令,就在該所屬單位之間發生債的關係。調出財產的單位有義務向接受財產的單位交付指定的財產;接受財產單位有權要求調出單位完成這一交付,同時也有義務接受這一交付。又如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建設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對土地或其他財產實行徵購、徵用,也在使用單位與被徵用單位之間發生債的關係。根據國家行政機關這種徵用土地或其他財產的行政命令,使用單位有權要求被徵用單位交付指定的土地或其他財產,被徵用單位有義務向使用單位完成這一交付。其他如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也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關係。
根據行政命令發生的債,其主體一般是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組織等,同時也包括公民個人。根據行政命令發生的債,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凡不涉及財產轉移的國家機關的行政命令,則不是債發生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