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民政局

孝感市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孝感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關於孝感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孝感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孝感市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領導班子


高宏發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書記
鄒巧琳局長
李家慶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屠向明孝感市民政局副局長
胡春鳴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志耕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何燕孝感市民政局調研員
曹春齊孝感市民政局副調研員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職責調整


孝感民政
孝感民政
(一)划入社會精神病人和老年人、優撫對象的醫療康復工作職責。
(二)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職責。
(三)增加會同有關方面擬定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職責,推進民政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加強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和監察職責,依法保障民間組織健康發展。
(五)加強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推進救災應急體系建設。
(六)加強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職責,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八)將棟牌、樓牌的設置、管理職能移交市公安局。
(九)將“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審批”的職能下放到縣(市)區民政部門。
(十)取消“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的職能。
(十一)取消“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職能。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部門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負責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負責婚姻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市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製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孝感市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信訪、後勤保障、督查、政策理論研究、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民政行業標準化建設等工作。
(二)幹部人事和規劃財務科。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編製等工作。承擔民政項目及資金管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統計等工作。做好所屬單位財務監督和資產管理。
(三)社會救助和社會事務科。做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承擔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和社會工作科(對外使用"孝感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名稱,掛"孝感市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牌子)。負責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區劃地名科)。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本級地名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地名文化傳承和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六)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科。承擔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負責擬定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精神文明、群團工作。
離退休幹部管理科。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製


市民政局行政編製2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管理科科長1名)。
市民政局所屬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辦事指南


孝感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洲、泉、洞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等行政區劃名稱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名稱;
(三)農村的自然村、居民點和城鎮的道路、巷裡、居民區和以居住為主的物業管理小區等居民地名稱;
(四)台、站、港口、機場、農場、林場、道路、橋樑、水庫、礦山、名勝古迹、紀念地等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標誌的設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地名管理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
第五條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地名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統稱地名管理機構),負責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為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名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
地名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孝感地區地名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劃及計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核;指導、監督標準地名的推廣使用,組織實施地名標誌管理;調查、搜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等。
第六條公安、城建、交通、規劃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名管理機構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推廣使用標準地名和保護地名標誌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地名命名與更名
第八條地名命名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促進民族團結,能夠反映當地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徵,內容健康,方便交往。
第九條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名稱,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名稱,同一城鎮的路、街、巷、居民地名稱,同一鄉鎮的村莊名稱,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
第十一條行政機構名稱應當與駐地地名統一。具有地名意義的公共設施名稱,應當與其所在地的名稱統一。
第十二條地名命名用字應當簡明、準確,不得使用繁體字、生僻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和易產生歧義的字詞。
第十三條新建的居民區、開發區、城鎮街道以及站、港、場等,必須在申報項目日期前確定名稱,按規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否則,有關部門不得辦理。
第十四條地名是國家的無形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無償佔有,區域內的道路和新建的居民綜合區,一般不以企事業單位名稱作地名;確需以本單位或商標、品牌名稱冠名的,可以申請通過拍賣和協商等形式獲取有償冠名權,並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命名……

獲得榮譽


2020年12月,獲評“全國民政系統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