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統計局
浙江省統計局
浙徠江省統計局是省直屬單位,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的省政府直屬機構。浙江省統計局主管統計工作,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的職責,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管理方面的職責。加強農村統計方面的職責。加強培育和發展統計中介機構的職責。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取消代管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的職責。
(三)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劃,起草有關統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的統計工作。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的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和統計中介機構的社會經濟調查,依法審批或備案各地、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省統計報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重大國情國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組織實施糧食、能源、服務業統計監測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開展社會經濟發展評價和民生民意調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的統計信息計算機網路建設和資料庫建設。
(六)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總統計師;負責管理設在各地的省屬調查機構;組織指導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級和省級統計事業經費;配合職改主管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統計中介機構發展工作,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省外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3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綜合協調、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政務信息、車輛保障、政府採購等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財產等後勤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辦公自動化建設。
政策法規處
政策法規處(掛統計稽查室牌子)。組織起草有關統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與諮詢服務工作;管理民間和涉外社會調查事務;負責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依法受理、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指導和規範統計中介機構發展。
統計設計管理處
組織協調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經濟、社會、科技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調查制度的調整與貫徹實施,研究改進統計調查方法;組織管理全省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備案各地、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
綜合統計處
對全省經濟、社會、科技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觀經濟分析報告和宏觀決策諮詢建議;管理全省宏觀統計數據和綜合統計資料庫,參與評估審核重要統計數據;整理、提供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綜合性統計資料,編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組織統計新聞發布工作,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信息。
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全省及各市地區生產總值和資產負債核算;組織開展全省投入產出調查,編製投入產出表;開展所有制經濟成份、產業經濟核算工作;綜合整理和提供有關財政、金融、保險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工業統計處
工業統計處(掛農村統計處牌子)。組織實施全省工業、農村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工業、農村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各地糧食生產統計監測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能源生產、流通、消費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省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徠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全省地質勘探、城市住宅和市政公用事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批發零售貿易業、飲食業、交通郵電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服務業、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勞動就業、勞動工資和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開展人口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組織開展“平安浙江”建設群眾安全感等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社會和科技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開展社會發展水平、科技進步、自主創新力、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等統計監測評價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省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財務基建處
管理中央、省級統計事業經費、專項資金和省撥款的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財務規章制度,負責財務審計工作;指導會計基礎規範化工作。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省屬調查隊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總統計師;組織指導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與職務評聘工作;組織管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統計局行政編製8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12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局長:領導全面工作,分管綜合統計處、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副局長1:分管工業交通統計處、普查中心,協助金汝斌分管綜合統計處。
副局長2:分管人口和就業統計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統計教育發展中心,聯繫局工會、共青團工作。
副局長3:分管辦公室、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財務基建處、計算中心、印刷廠。
總統計師:分管統計設計管理處、國民經濟核算處、統計研究與信息發布中心、民生民意調查中心,聯繫省統計學會。
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統計稽查室)、監察室。
副巡檢員:協助分管人事教育工作。
王傑:黨組書記
吳勝豐:局長
竺園: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一級巡視員
方騰高: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興華:黨組成員、副局長
金川:黨組成員、副局長、機關黨委書記
姚劍平:黨組成員、副局長
郭慧敏:黨組成員、省地方統計調查隊隊長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獲取浙江省統計局政府公開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範圍
浙江省統計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包括本局的機構設置和基本職能,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網上辦事,以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具體參見《浙江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方式
浙江省統計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和浙江統計信息網)公開,另以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方式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省統計局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查詢方法
在浙江統計信息網提供以下方式:
(1)目錄導航式查詢:點擊目錄中相應的信息目錄類別,可查詢相關目錄內容。
(2)關鍵字查詢:輸入關鍵字,與關鍵字匹配的目錄項會被列表顯示,點擊條目名稱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3)全文檢索:輸入任意辭彙,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該辭彙的條目都將自動顯示,點擊條目名稱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統計局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省統計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負責對信息進行加工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
浙江省統計研究與信息發布中心負責受理省統計局的政府信息的依申請公開。
詳細地址:杭州市教工路79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
1、提出申請。向省統計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浙江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也可以在浙江統計信息網下載。
2、申請注意事項。為提高申請受理效率,申請人按依申請公開方式提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需注意以下事項:
(1)應當提供能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併當面提交申請。
(2)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3)省統計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且符合公開條件的,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將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可延長答覆期,延長答覆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準。
省統計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只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
三、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統計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浙江省統計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地址:省府大樓二號樓。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統計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