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系統
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系統
由國際分工協作,用無線電及時向船舶播發有關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況和通告(統稱航行警告)的世界性系統。1972年國際航道測量組織總結了以往由於船舶不能及時獲得有關海上安全航行的資料,從而發生重大海損事故的經驗教訓,提出建立本系統的初步設想,並與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進行協商。
目錄
1977年這兩個國際組織正式通過建立本系統的計劃,並開始實施。本系統將全球劃分成16個航行警告區,中國沿海劃在第Ⅺ區(見圖)。到1980年16個區域協調人已全部開始履行職責,不少沿海國家相繼設立或確立了國內協調機構,並根據本系統的要求開展工作。
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系統
航行警告分類和分工 航行警告分三類:①區域警告。每個航行警告區的有關國家和地區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區域協調人,負責收集、核對、整理和播發整個轄區的遠程航行警告。②沿海警告。每個沿海國家確定一個國家協調人,負責收集、核對、整理和播發本國沿海和鄰近沿海水域的航行警告,同時迅速把它傳送給所在區域的協調人。中國的國家協調人是交通部水上安全監督局。③地方警告。由港灣當局向轄區播發,作為對沿海警告的補充。可能時,所有航行警告均應以英語播發,地方警告可僅用本國語言播發。必要時,以聯合國法定語言中的一種語言播發區域警告,以本國語言播發沿海警告。
航行警告內容 必須是航海通告未發布的新情報,包括:①對主要航道有影響的燈標、霧號和浮標的損壞;②主要航道上或其附近新近遇難能危及航行安全的沉船和它的標誌;③新設置的大型助航設施或原有助航設施有重大改變的;④在通航繁忙的水域中,正在進行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大型拖帶作業;⑤漂流的水雷;⑥正在進行搜救和防污作業的區域;⑦新發現的可能對航行構成危險的岩石、淺灘、暗礁和沉船及其標誌;⑧現有航道的意外改變或停止使用;⑨在航道或其附近進行對航行有潛在危險的海底電纜或管道敷設活動或其他水下作業;⑩在航道或其附近有平台;無線電導航設施嚴重故障;影響海運安全的特殊活動,如海軍演習、發射導彈、太空飛行活動和核試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