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防災
保險防災
保險防災防損簡稱為保險防災,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採取措施,減少或消除風險發生的因素,防止或減少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的一種經營活動。防災防損,減少社會財富損失,是一項社會性活動。作為社會防災工作的一部分,保險防災與社會防災都是處理風險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減少損失,達到保護社會已有的財富,保障社會安定的目的
保險防災是保險防災防損的簡稱,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採取措施,減少或消除風險發生的因素,防止或減少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的一種經營活動。
保險防災與社會防災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防災的主體不同。第二,防災的對象不同。第三,防災的依據不同。第四,防災的手段不同。
保險防災與社會防災又密切相關,互為補充,其共同之處表現在:第一,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必要手段;第二,兩者都是為了減少損失,達到保護社會已有的財富,保障社會安定的目的。
1.加強同各防災部門的聯繫與合作
2.進行防災宣傳和檢查
3.及時處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
4.提取防災費用,建立防災基金
5.、積累災情資料,提供防災技術服務
1.法律方法
即指通過國家頒布有關的法律來實施保險防災管理。
2.經濟方法
保險人在承保時,通常根據投保人採取的防災措施情況而決定保險費率的高低,從而達到實施保險防災管理的目的。
3.技術方法
保險防災的技術方法可以兩個角度來理解:一是通過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責任等技術來體現保險防災精神;二是運用科學技術成果從事保險防災活動。
前者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在設計保險條款訂明被保險人防災防損的義務。其次,在保險責任的制定上,也有防止道德風險的規定。再次,在保險理賠上提出了搶救和保護受災財產的要求。
後者通常是指保險企業專門設立從事防災技術研究部門,對防災進行有關的技術研究的方法。
(1)防災的主體不同。
保險防災的主體是保險企業;社會防災的主體則是社會專門防災部門或機構。
(2)防災的對象不同。
保險防災的對象是保險企業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社會防災的對象則是遍及社會所有團體和個人。
(3)防災的依據不同。
保險公司是企業形式的經濟組織,它是根據保險經營的特點,依據保險合同關於權利和義務對等關係的規定開展防災工作的;社會防災部門則是各級政府主管防災工作的行政或事業單位,它可根據國家法令和有關規定,對防災對象的防災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檢查。
(4)防災的手段不同。
保險企業是向被保險人提出防災建議,促使其採取措施進行風險防範,否則不予以承保或不承擔賠付責任。社會防災部門則在開展防災活動時,可以運用行政手段促使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危險隱患,對不執行或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一定的行政或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