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生效

勞動合同生效

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16 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成立,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意思表示一致,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成立表明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已經完結。勞動合同成立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前提,勞動合同生效並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然結果。勞動合同成立和勞動合同生效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具體區別如下:1.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合同生效所構成要件不同勞動合同成立構成要件為兩個,即勞動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對主要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2.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合同生效的反映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成立屬於勞動合同訂立的範疇,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勞動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勞動合同生效屬於勞動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要件


勞動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的有效要件。在各國勞動立法中,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通常散見於具體的法律條款中。從理論上歸納,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
一、勞動合同主體合法
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主體資格。具體來講,公民個人參與勞動法律關係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參與勞動法律關係成為合法主體,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二、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如按照我國《勞動法》第64條的規定,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勞動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於本人自願且與本人內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四、勞動合同形式合法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欠缺書面形式的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
五、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
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鑒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鑒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鑒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該條的規定秉承了《合同法》上關於民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是實際用工發生之日起。
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實際意義在於,一旦勞動合同生效即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拘束力,雙方必須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勞動者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若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則可以因此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