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信託
受外國法律監管的信託
海外信託是基於國內信託而言的,是受外國法律監管的信託。和客戶設立的信託相關的一切事務都必須由海外的法院和法律所監管。信託是源於英美法下的法律概念。歐陸法系(也稱大陸法系)國家儘管也有頒布信託法的,但其定義同英美不盡相同。
海外信託是受外國法律監管的信託。而一個信託如何變成外國法律監管的呢?例如庫克群島信託法案是這樣說的:“該信託,在各方面都應該受到庫克群島法律的監管。庫克群島法庭對執行、解釋和強制該信託的約定或信託約定以及庫克群島相關法律規定影響範圍內的任何事務擁有獨立的管轄權。”顧名思義,一個庫克群島的信託對於一個美國或中國的客戶來說就是一個海外信託、離岸信託或稱為外國信託。因為和客戶設立的信託相關的一切事務都必須由海外的法院和法律所監管。
當信託簽署后,信託協議需要在信託註冊處或其他任何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這是海外信託所需要全部手續。海外信託並不一定要用當地語言來書寫,也不一定要在當地來簽署。信託所擁有的財產不一定位於信託司法轄區所在國。事實上,連受託人也不需要是監管信託的那個司法轄區的人,但這樣安排可能比較奇怪。正如上文中所說的,一個信託要有三個“玩家”:委託人,就是信託的創建者;受託人,法律上信託資產的持有人;還有就是一個或多個受益人,這和幾乎所有信託都是一樣的。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國內經常提到的信託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金融公司,與本文中的信託的概念相去甚遠;但並不是說中國的信託法下,沒有類似海外信託一樣結構和功能的信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