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候補委員

可優先成為縣委委員的人員

縣委候補委員在條例上是指有優先成為縣委委員的權力,也就是說如果縣委委員在任期內喪失了職務(死亡,辭職,被開除),縣委候補委員可以按循序替補,如果換屆,縣委候補委員也能優先成為縣委委員。

簡介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縣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縣代表大會決定。縣委員會委員出缺,由縣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與縣委委員一樣,縣委候補委員本身也沒有政治級別。擔任縣委候補委員者的政治級別來自他所擔任的實際黨政職務。在實際操作中,縣委候補委員多為副科級以上官員擔任。

產生


固定職位委員,由縣委根據上級黨組織提名,在黨代會上實行等額選舉產生。結構職位委員實行公開推薦、差額競選方式產生。競選結構職位委員,除黨群系統、財稅和應急管理系統、農村(社區)外,落選的正式候選人,即為該結構類別的候補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