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期

學徒期

學徒期是 16 周歲~22 周歲的未婚青年中國進入企事業單位,在師傅專門指導下學藝的一段時期。1958 年國務院原則規定:學徒學習期限應為 3 年,技術比較簡單的工種可以適當縮短,但不得少於 2 年。1979 年以來,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對絕大部分工種學徒的學習期限都已修訂頒發。部分沒有包括在內的工種,由各省、市、自治區有關主管局(廳)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徵得同級勞動局(廳)同意后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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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