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在中共張家港市委和上級檢察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協和社會各界的共同關心和支持下,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大力弘揚“團結拼搏、負重奮進、自加壓力、敢於爭先”的張家港精神,圍繞大局抓服務、突出重點抓辦案、公正執法抓監督、檢察改革抓深化、從嚴治檢抓隊伍,與時俱進,連創佳績。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政治處、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檢察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科、預防職務犯罪科、控告申訴檢察科、信息技術科、行政裝備科、紀檢監察室、案件監督管理科、巡迴檢察辦公室、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
黨組書記、檢察長錢根源: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陸建中:協助錢根源檢察長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工作。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董啟海:分管政治處、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工作。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維兵:分管辦公室信息、宣傳和控告申訴檢察科、行政裝備科、司法警察大隊、巡迴檢察辦公室工作。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丁建勤:分管監所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檢察信息技術科工作。
副檢察長陸鵬程:分管民事行政檢察科、案件監督管理科、人民監督員及檢察調研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馬建新: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教育培訓工作。
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辦公室主任樊建兵:負責政治處幹部工作和辦公室工作。
一、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反瀆職偵查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承辦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迹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進行政策法律方面的調查研究;負責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開展具有檢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負責本院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人事檔案及勞動工資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檢察院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檢察人員的崗位培訓及學歷教育工作,按照上級檢察機關要求完成各類送訓任務;負責機關日常黨務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負責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及財務管理;負責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交通工具和環境秩序管理;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交通安全和本區域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其他各類後勤服務工作。
先後獲得“全國模範檢察院”、“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全國檢察機關‘兩房’建設先進集體”、“江蘇省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等榮譽稱號,並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江蘇省委、省政府分別榮記集體一等功。2005年被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並榮獲首屆“全國十佳檢察院”稱號。面對榮譽和鼓勵,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將圍繞和諧社會總目標,突出檢察工作主題,積極創新工作思路,加強隊伍專業化、執法規範化和管理科學化建設,著力提升法律監督能力,為推進張家港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