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業家協會

吉林省企業家協會

吉林省企業家協會、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省企聯)分別成立於1981年和1989年,是以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為主體,由全省、行業和地方有關企業團體以及專家、學者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受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實行兩會合一、兩個牌子、一套班子、合署辦公。現有團體會員370 家。

協會介紹


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和省政府批准,省企聯承擔僱主組織代表的職能,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並在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企聯組成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中積極工作,開展涉及勞動關係的調研、指導、協調、諮詢和培訓等工作。

協會宗旨


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在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指導下,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將實踐性、學術性、社會性、服務性融為一體,積極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企業與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交流合作、管理諮詢、教育培訓、信息服務等工作,為推動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培養一批優勢企業和優秀企業家而不懈努力。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負責:日常行政事務、財務管理、宣傳信息、機關建設。
行政事務:安排接待和組織協調本會的各項活動;協調本會內部各部門的業務工作;組織制訂、修訂本會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負責文書、檔案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財務管理:主要負責本會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編製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統計和分析;參與本會大型會議預算的審核和執行;制定和完善本會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機關建設:完成本會黨的組織建設、政治教育、廉潔自律及精神文明建設等項工作;按照總體工作安排,圍繞本會的中心工作,做好充分發揮黨的政治核心、政治保證和監督作用的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宣傳信息:負責企聯網站的運行與技術支持;建立"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資料庫";聯繫協會《東亞企業家》刊物發行;編髮協會信息資料;為會員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提供生產經營決策的重要參考。
政策法規研究部:
了解和分析企業發展與企業家隊伍建設的新情況,向政府及時反映企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 可行性建議,協調企業與政府的關係;利用專家力量與研究網路,為企業提供業務指導和智力服務,總結、宣傳、推廣企業的先進經驗,為企業提升或創造無形資產;積極推動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競爭力和走向國際化。組織企業開展專題學術研究和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積極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管理科學體系;聯繫企業顧問團工作。
會員和協會工作部:
主要負責:會員工作、培訓認證、僱主工作。
會員工作:擬定會員發展和組織建設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本會會員管理和組織建設的規章制度;負責理事會領導成員及理事單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策劃和開展會員活動,參與本會重大活動的組織聯絡工作;保持與會員單位的密切聯繫,做好日常服務及會費收繳工作;為領導和業務部門提供組織體系、會員狀況的有關資料;負責與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的聯繫,按期辦理年檢等事宜;組織副會長以上領導健康檢查,中國500強、全國優秀企業家推薦及省內百強企業評比等工作。
培訓認證:培訓以造就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推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化為己任,以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促進企業管理現代化為工作目標,以企業中高層領導者及各類專業經營管理人員為主要培訓對象,為企業提供電視、廣播講座,中長期函授,短期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的培訓服務;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出國(境)培訓學習;組織高級職業經理人和管理諮詢師的認證培訓工作。
國際交流:協調我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牽頭組織重大國際合作項目;跟蹤觀察國際相關組織的發展趨勢及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深入研究跨國公司及其全球經營動態及經濟信息。
僱主工作:代表企聯參加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參與有關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建立和加強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簽定,減少勞動爭議,維護企業勞動關係穩定;指導與協調各市州企聯、企業家協會開展三方機制建設和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為各市州企聯、企業家協會以及企業(僱主)提供三方機制和勞動關係方面的培訓、諮詢等服務;收集、整理國內國外有關三方機制和勞動關係方面資料並及時向各市州企聯、企業家協會傳遞信息。
市場開發和基金管理部:
主要負責東北亞發展基金組建和管理工作及其它項目的開發工作。

會員服務


推進企業改革與管理現代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真正把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辦成企業之家、企業家之家,是吉林省企聯的根本宗旨。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廣大企業需求的變化,為不斷創新服務企業的功能,以適應廣大企業發展之需要,我會將在以下個方面積極為企業開展各類服務。
一、為會員單位提供與政府溝通的建議渠道
向政府及時反映企業遇到的新問題,提出有關企業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經濟發展參考依據,有利於企業與政府的協調發展。
二、為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我會設有“政策法律部”,聯繫專業法律顧問團,其主要目的是聯合社會各界,幫助和推動企業和企業家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導其通過法律途徑對與自身權益有關的爭端和法制建設中的問題,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為健全國家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企業法治建設服務。
三、優先推薦和參加協會各項重要活動
優先向中企聯推薦和參加的重要活動:
2、中國企業500強分析研究報告發布暨中國大企業高峰會;
4、全國企業文化年會;
5、全國企業職業經理人年會;
6、全國企業新紀錄發布會;
7、企業社會責任和誠信評價。
優先參加省企聯的各項重大活動:
1、吉林省100強企業評選;
2、省A級以上企業評價活動;
3、省企業家活動日暨企業家年會。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專題研討、培訓、諮詢等服務
1、組織會員單位不定期舉辦專題報告會,邀請專家學者、著名企業家作專題報告和先進管理理念的介紹;
2、每年組織一次不同層面的理事活動或行業工作及會員交流;
3、為會員單位提供管理諮詢服務;
4、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經營管理知識與崗位技能的培訓,接受企業委託舉辦各類專業技能崗位培訓,企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等培訓。
五、提供出國(境)考察、交流和觀展學習的服務
1、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內、境外著名企業參觀學習,確定部分國內優秀企業作為參觀學習基地,為會員單位聯繫有關推行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經驗交流的場所;
2、為會員單位提供出國(境)考察,參加國際間交流和觀展,組織會員對外開展合作研究服務;
3、為會員單位提供商貿技術洽談與合資合作的機會和信息,幫助建立中外企業間的聯繫。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1、為會員單位每月贈送《東亞企業家》雜誌;
2、為會員單位不定期贈送《協會工作動態》簡報;
3、為會員單位提供協會信息網站,介紹企業與企業家的先進管理理念、事迹等。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三方勞動協商機制的服務
1、企業改制中職工勞動關係調整方案的設計及諮詢;
2、企業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的答疑;
4、指導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勞動合同
5、總結和交流企業協調勞動關係的成功經驗;
6、向企業及時提供和宣傳國家、吉林省就三方聯席會議動態及國家和地方勞動法規政策的最新動態。
八、吉林企業家健康工程服務
提供健康綠色通道,做好會員單位的企業家在長春及北京進行全面健康體檢、諮詢和服務工作。

會員管理


一、會員入會
1、凡承認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的吉林省企業(企業家)或個人,均可提出書面申請(附件)
2、申請入會的企業(企業家)、團體或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加蓋公章。
3、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接到申請表,按程序批准后,對入會的企業(企業家)、團體或個人及時頒發會員證書。
二、會籍管理
1、會員入會後,由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進行會員登記並進入計算機網路管理。
2、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經常與會員單位保持密切聯繫,了解會員情況,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積極提供信息、培訓、諮詢等多方面服務。
3、對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經常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會員,可由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按章程規定酌情處理。
4、會員自願退會應由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退會申請表,經批准後退會。會員退會時,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在清理完經濟和其他未盡事務后收回會員證,在計算計網路庫中註銷會員資格。
三、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一)會員權力:
1、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4、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5、會員單位有權參加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年度各項評優活動;
6、退會自由。
(二)會員義務:
1、遵守章程,執行義務;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有關資料;
4、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5、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會費
1、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按規定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
2、會費主要用於補貼吉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舉辦的大型會議和活動,為會員提供資料費、印刷費、郵電費以及開展其他的服務項目。
3、建立會費專項帳目,定期審計和公布會費收支情況。

入會程序


根據吉林省企業聯合會、吉林省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吉林省企聯)章程規定, 更好地為全省企業和企業家服務,吉林省企聯將擴大吸收企業團體會員,現將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1、吸收範圍:
凡承認吉林省企聯章程,承諾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按期繳納會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市(州)的社會組織、行業性社會組織,均可以申請加入吉林省企聯,成為團體會員。
2、審批程序:
企業及社會組織申請入會報批手續,由吉林省企聯會員工作部具體經辦。會員工作部收到入會申請及有關文件資料后,及時提出審批意見,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
入會申請經批准后,吉林省企聯會員部將向入會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入會單位憑吉林省企聯寄發的入會通知書,將會費存入到吉林省企聯指定賬號。收到款后,吉林省企聯會員工作部將及時向入會單位寄發吉林省企聯企業團體會員證書,供入會單位作為入會的文件存檔。
上述各項如有疑問,請與會員工作部聯繫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25層2506室
郵 編:130051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吉林省企業家協會(JILI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JEDA)簡稱為:吉林省企協(以下簡稱省企協)。
第二條本會由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家團體組成,是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本章程所稱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長春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市(州)、縣(市、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和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第八條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吉林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積極參加政府、勞工組織和僱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省、市、自治區僱主組織及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十條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促進企業現代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
第十三條組織省內相關企業團體和企業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及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健全組織體系,指導與協調各市(州)、縣(市、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聯合省內相關行業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五條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六條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各市(州)、縣(市、區)企業家團體;
2、全省性和行業性企業家團體;
3、其他相關法人單位或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在企業改革和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經濟管理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者;
2、在促進企業改革和企業發展實踐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的學者、專家;
3、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者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者;
4、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委託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宜;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有資格被推薦為本會理事;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收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免去理事;
(三)審議本會工作方針、主要任務和重大事項;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免去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定。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並審議報理事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秘書長提議報會長批准,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三十條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職責:
(一)研究本會發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
(二)研究涉及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本會和相關行業協會之間相互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五)研究決定聘用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研究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等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決定;
(七)研究本會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研究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財務開支;
(九)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
(十)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
(十一)研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
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主持,或由秘書長委託常務副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辦公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出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提出本會財務預決算和重大財務開支,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協調重要項目和重大活動;
(五)落實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以及執行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規定任職年齡參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財政補助,受委託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四十七條本會因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1年5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從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