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業務使用的管理。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目錄和取得或者註銷使用許可證的名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都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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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
【注音】qìxiàngzhuānyòngjìshùzhuāngbèishǐyòngxǚkě
【釋義】是指專門用於氣象探測、預報、服務以及通信傳輸、人工影響天氣、空間天氣等多軌道氣象業務的氣象設備、儀器、儀錶及消耗器材的使用許可。
根據2006年11月中國氣象局公布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業務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業務使用的管理。”
“實施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目錄和取得或者註銷使用許可證的名錄。”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都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境外組織必須具有進口許可證批准文件、檢驗檢疫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軍用標準以及氣象業務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