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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

刑法界定

徠幼女,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是指不滿14周歲的女性。幼女與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兩個概念,後者除包括幼女外,還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女。

詳細信息


《徠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於幼女在智力發育和生殖器官發育方面都處於不成熟的狀態,對於性交的性質、後果缺乏辨認能力,身體對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本法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進行特殊保護。正是基於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狀況的特點,刑法規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與之發生性交的,就構成姦淫幼女罪,而不論幼女是否同意,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