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律委員會

中央法律委員會

簡稱法委。解放戰爭時期,中央書記處設立的協助中央研究與處理有關全國立法和司法問題的工作機關。1948年12月,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改組為中央法律委員會,在立法方面的任務為:遵照中央指示草擬有關全國性之法律大綱或條文;遵照中央指示或依其他機關提議,協助其他機關草擬或審查專門性之法律或法令;協助中央書記處審查各地送來之法律草案。在司法方面之任務為:釐定司法制度與法院組織綱要;擬定司法人員訓練計劃;編譯法律書籍材料,以及總結司法工作經驗。設研究室、編譯室。1949年4月,中央法律委員會遷至北平(今北京)。5月,經周恩來、劉少奇同意,沈鈞儒、張志讓、沙千里、王之相參加法委工作。至新中國成立前夕,法委起草了《接管國民黨司法機關的補充建議》等文件。10月,中央法律委員會併入政務院法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