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
為了徠確保三峽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1993年1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這是國務院領導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工作的高層次決策機構。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三峽工程移民開發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併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
1996年11月,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監察局正式成立。
2002年1月,原三峽建委辦公室、移民開發局和監察局合併,重新組建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為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三峽建委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三峽建委
主 任:張高麗(國務院副總理)
副主任:汪 洋(國務院副總理)
聶衛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何立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國清(重慶直轄市市長)
王曉東(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長)
盧 純(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董事長)
委員:趙英民(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倪虹(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葉建春(水利部副部長)
湯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凌月明(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劉國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劉東生(林業局副局長)
張亞平(中科院副院長)
曹宇(銀監會副主席)
李凡榮(能源局副局長)
劉玉珠(文物局局長)
劉強(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市長)
黃楚平(湖北省副省長)
寇偉(國家電網公司總經理)
魏山忠(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
國辦發〔2017〕62號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組成人員調整,發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湖北省省長王曉東、重慶市市長張國清任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湯濤、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凌月明、水利部副部長葉建春、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國強、能源局副局長李凡榮、湖北省副省長黃楚平、國家電網公司總經理寇偉任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委員。免去徐紹史、黃奇帆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副主任職務,免去信長星、汪民、劉寧、潘功勝、李仰哲、任振鶴、舒印彪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委員職務。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兼掛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一套人員、兩塊牌子),為三峽建委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三峽建委的日常工作。
(一) 組織提出三峽工程(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移民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起草有關法規草案,就三峽工程重大問題與有關省、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研究制定三峽工程移民工作管理辦法;負責三峽建委全體會議以及辦公會議的準備工作,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二) 控制三峽工程投資總量,監督三峽工程靜態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提出三峽工程年度投資規模,協調落實資金籌措,負責計劃、資金和工程進度的相互協調、綜合平衡,審查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和價差;安排移民搬遷年度大類計劃;審核需報三峽建委審批的預備費項目和投資結餘使用項目計劃;申報、審核由於政策調整增加的工程投資。
(三) 管理三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監督移民搬遷安置規劃的實施;協調並推動三峽工程移民外遷、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生態建設、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負責三峽樞紐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壩區以外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工作;管理三峽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設及監理、三峽工程淹沒區及遷建區文物保護以及移民概算資金中安排的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組織、指導三峽工程移民培訓工作。
(四) 組織協調三峽工程中重大方案性問題、爭議較大的技術問題以及國際招標中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審查初步設計的重大變更;研究提出三峽工程重大裝備的技術裝備政策,協調三峽工程重大裝備的技術攻關和自主化(國產化)工作。
(五) 研究協調三峽樞紐工程運行管理體制和三峽工程綜合調度方案的有關工作;研究三峽水庫管理的有關制度,協調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峽水庫水、土(含消落區)、岸線資源管理和移民後期扶持的政策建議。
(六) 負責三峽工程(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組織三峽工程驗收工作;組織協調湖北省、重慶市以及安置外遷移民的省、直轄市紀檢監察部門對移民資金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及相關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七) 負責組織三峽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提出三峽工程對內對外宣傳口徑,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宣傳活動。
(八) 組織協調三峽工程與外國政府機構、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外事工作。
徠(九) 承辦國務院和三峽建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截至2010年11月30日,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共召開了17次全體會議,對三峽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建設和庫區移民進展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了正確決策,保證和推進了三峽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會議次數 | 主 題 | 時 間 |
第1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有關問題 | 1993年4月2日 |
第2次 | 審查《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初步設計報告(樞紐工程)》 | 1993年7月26日 |
第3次 | 研究三峽工程移民問題 | 1993年12月25日 |
第4次 | 研究三峽工程正式開工問題 | 1994年11月17日 |
第5次 | 研究三峽工程有關問題 | 1995年11月1日 |
第6次 | 審議批准《長江三峽工程大江截流前驗收報告》 | 1997年10月13日 |
第7次 | 研究三峽二期工程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的有關問題 | 1998年1月12日 |
第8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等有關問題 | 1998年4月30日 |
第9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等有關問題 | 2000年6月16日 |
第10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外遷移民等有關問題 | 2001年5月31日 |
第11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明渠截流等有關問題 | 2002年10月29日 |
第12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右岸機組招標等問題,批准國務院長江三峽二期工程驗收委員會的驗收意見 | 2003年5月29日 |
第13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地質災害防治、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等問題,部署三峽三期工程建設任務和重點工作 | 2003年9月5日 |
第14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和庫區經濟社會發展等問題 | 2004年12月24日 |
第15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安置、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問題,批准三峽水庫2006年汛后蓄水至156米 | 2006年5月12日 |
第16次 | 研究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移民安穩致富、庫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問題 | 2008年7月17日 |
第17次 | 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及三峽後續工作等問題 | 2010年11月30日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科技部 | 公安部 |
財政部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國土資源部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交通運輸部 | 水利部 |
農業部 | 人民銀行 | 審計署 |
國資委 | 環境保護部 | 國家林業局 |
中科院 | 國家文物局 | 國務院三峽辦 |
中國銀監會 | 國家電監會 | 國家開發銀行 |
重慶市政府 | 湖北省政府 | 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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