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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中國漢語辭彙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均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條件,中國民法也不例外。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財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發生在債務遲延之後時,債務人仍應負責。不可抗力是相對而言的,隨著科技的發達,不可抗力的含義、範圍都有可能發生變化。
徠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範圍內的財產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係。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範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儘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4.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后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中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干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干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簽訂后,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合同的含義解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合同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中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範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併在一起,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有時會出現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合同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
買家購房,遇上銀行貸款政策變化,貸不到足夠的額度,導致無法成交過戶,於是認為是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因此要求取消買賣,但業主卻認為政策的變動不是不可抗力,而且合同內亦未註明不可抗力條款,買家不能免責。一時眾說紛紜。
在我國《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解釋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條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颱風、冰雹、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以後,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且非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導致,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發生作用了。
不過,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不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要形成不可抗力因素必須包括: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
徠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不過,即使簽訂合同后遇上不可抗力因素,若合同內沒有列明不可抗力條款,也有可能不能免責的。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我們在簽訂合同中應該特別注意要列明不可抗力條款。
到底購房遇上政策變化是否為不可抗力呢?有關專家認為政策變化並非不可抗力因素。向銀行貸款是消費者購房融資的一種手段,並非唯一的手段。也就是說,消費者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行為是銀行批准其貸款的必要條件之一,而並非充分條件。即使是政策不變動,消費者也並非百分百能從銀行貸到款,因此政策變動顯然不滿足不可預見這一條。此外,政策變動導致銀行貸款政策變動,主要是對缺乏資金的買家造成影響,他們可以通過變更付款方式繼續履行合同,因此,不屬於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所以,根據我國立法現狀及司法實踐,國家政策變化不屬於不可抗力。
通過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知道產生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形,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最好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何謂不可抗力,各國解釋不盡一致。中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舉例:基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定義——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疫情、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特點
1.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獨立於當事人意志和行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礙合同履行的客觀事件。
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國際上並無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範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採用綜合式。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中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關於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中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註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后,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觀情況
2.在《考試用書》中,“不可抗力的事件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兩大類:一類是自然事件,如水災、火災、地震、瘟疫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暴亂、武裝衝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等。”這部分內容僅作一般掌握即可。
3.應當注意,儘管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但並不是發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責,有的時候會得到部分的免責。例如,承包商承包的是一條公路,全長100公里,因其中3公里的範圍內發生了地震導致承包商工期延誤,則承包商只能就受到地震影響的局部免責。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