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興國年間

太平興國年間

王氏主閩時福州官莊田千餘頃被授券租給百姓耕種。天聖二年(1024年),採納發運使方仲荀主張,派屯田員外郎辛惟慶把公田出賣,共售錢35萬餘緡。到天聖六年(1028年),未償還的尚有12.8萬餘緡,仁宗下詔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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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是年 永春縣知縣林滂募眾鑿去馬甲、山門、滑石、西涵等水道險灘,以利船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