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決

中國封建法律中執行死刑的司法程序

勾決,漢語詞語,拼音是gōu jué,注音是ㄍㄡ ㄐㄩㄝˊ,意思是處決。

引證解釋


⒈猶處決。
宋·李綱《與政府書》:“更有一事可笑,某去秋總師過吉州,江西漕使韓球,公然移文州縣,不使應副秋糧。不得已勾決人吏,軍始得食,亦具奏矣。”
⒉執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
清·制,凡判決死刑的罪犯監候處決者,於秋審及朝審后,開具名冊案由,奏請予勾,其經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處決,謂之勾決。參閱《清通典·刑六》。
《清史稿·高宗紀一》:“乙未,停今年勾決。”
清·昭槤《嘯亭雜錄·嵇文恭公》:“勾決日,廷臣皆左袒之,上顧公,公抗聲曰:‘永福為守土大員,不可輕縱。’上乃勾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