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遵循以下原則: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科學發展,必須堅持改革開放,必須堅持民主法治,必須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全社會共同建設。
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2020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美好目標,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全面部署。
2007年3月,胡錦濤總書記進一步闡明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堅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重大原則。
在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形成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在研究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系列重大舉措的同時,進一步提出了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重要論斷。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科學發展觀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始終要堅持的重要指導思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
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到2020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原則和重大部署。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根本任務,就是實現社會和諧。這是我國改革和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為此,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黨的重要奮鬥目標。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推進,黨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認識和實踐不斷深化。
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任務,明確提出,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執政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2005年2月19日,胡錦濤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進一步闡明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確定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抓好的一項重大任務,並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
在此基礎上,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專門作出《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性質及其定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奮鬥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必須遵循的正確原則。《決定》著重從五個方面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工作部署:一是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二是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三是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四是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五是激發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任務的提出,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由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從而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模式更加清晰。這是我們黨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取得的又一個新的認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