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史學會
中國新聞史學會
中國新聞史學會(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縮寫:CAHJ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聞傳播學方向唯一的一家以研究中外新聞傳播歷史與現狀、促進新聞傳播學發展為宗旨的全國一級學術團體。學會是在我國著名新聞傳播史學者方漢奇、寧樹藩等教授的倡導下,於1989年4月經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在北京成立,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教育部。
召開中外新聞傳播史學術會議;制定有關新聞傳播學歷史研究方向的全國性科研規劃;出版有關書報刊物;組織新聞傳播歷史與現狀的專項調查諮詢活動;搜集與整理有關新聞傳播史料;評選優秀的新聞傳播史研究成果;組織新聞傳播學相關培訓工作;開展中外新聞傳播史方面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等等。
中國新聞史學會會員目前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主要由全國各高等院校的新聞傳播院系,全國社科系統的新聞研究機構,中央和省級新聞單位的研究所(室)、史志辦等專業研究部門組成。個人會員為從事新聞傳播歷史與現狀的教學、研究人員。中國新聞史學會現有團體會員80餘個,個人會員200名左右。
中國新聞史學會自成立以來,已成功舉辦過多次全國性及國際性的新聞傳播史和世界華文傳媒與華夏文明傳播國際學術研討會,並以《新聞春秋》為品牌編印出版了多種專刊和論文集,學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取得了多項國家級重大科研成果,在全國高校、新聞學界、新聞傳媒業界和社科界有較大的學術影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新聞史學會(英文譯名: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縮寫:CAHJC)。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研究中外新聞傳播歷史與現狀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絡、團結全國新聞傳播史專家,推動新聞傳播史研究,促進新聞傳播學的發展。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召開新聞傳播史學術會議;
(二)制訂新聞傳播史和相關領域的科研課題或計劃,組織會員進行研究;
(三)舉辦新聞傳播歷史與現狀展覽;
(四)協助會員承接國家、教育部和相關部門委託的科研項目;
(五)在新聞出版部門批准下,出版、發行新聞傳播學報刊;
(六)協助出版機構出版、發行新聞傳播學著作;舉辦新聞傳播史的紀念活動;
(七)進行新聞傳播歷史與現狀的調查,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新聞傳播史研究成果;
(九)從新聞傳播史角度,評選優秀傳媒機構、優秀新聞傳播作品和優秀新聞傳播工作者;
(十)組織新聞傳播史和相關學科的培訓工作;
(十一)開展新聞傳播史中外學術界交流活動;
(十二)會員通聯、會費管理等日常會務工作;
(十三)其它符合本學會章程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參加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新聞傳播史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和成就;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需要時,可由理事會代行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會)領導本學會(相關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推選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需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全體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1年召開一次會議,需要時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素養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專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其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