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以國發[2012]52號發布《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是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而制定的法規。本決定自2012年9月23日起實施。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同時,要強化後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三、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範、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六、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規範上下級政府的關係。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
國務院2012年9月23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註 |
1 |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
2 | 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農業部 | |
3 | 高等學校設立、撤銷、調整研究生院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32號) | 教育部 | |
4 | 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
5 | 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實行告知性備案 |
6 | 氰化鈉生產定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危險化學品相關審批實施管理 |
7 | 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 | |
8 | 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合格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9 | 通信建設項目自行招標機構資質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10 | 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境內上市前置審查 |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證監會審批時徵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 |
11 | 主導電信企業規劃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電信管理機構 | |
12 | 通信電子計量校準規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13 |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4 | 機械防盜鎖生產登記批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5 |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生產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6 | 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沿海縣以上公安邊防部門 | |
17 | 合資船船員登陸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沿海縣公安邊防部門 | |
18 |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驗簿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公安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
19 | 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 | 財政部 | |
20 | 經國務院批准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
21 |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 |
22 | 省級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目錄調整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
23 | 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擇優資助項目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
24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25 | 外國人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26 |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部門 | |
27 | 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燃氣經營許可管理 |
28 | 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3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省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部門 | |
29 | 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城市、縣人民政府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 | |
30 |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交通運輸部 | |
31 | 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 交通運輸部 | |
32 | 國內水運貨運代理、船舶代理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4號) | 交通運輸部 | |
33 | 鐵道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准入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 |
34 | 鐵路工業產品製造特許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
35 | 鐵道計算機聯鎖設備製造特許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管理 |
36 | 鐵路貨物裝載加固方案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鐵道部 | |
37 | 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工程施工、監理、物資採購評標結果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鐵道部 | |
38 | 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認定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 | 鐵道部 | |
39 |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水利部 | |
40 |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水利部 | |
41 | 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 |
42 | 農村水電電氣化縣規劃審批及驗收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水利部 | |
43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辦理 |
44 | 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農業、教育、質量監督行政部門 | |
45 | 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
46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
47 | 鄉村集體企業設立、分立、合併、遷移、停業、終止以及改變名稱、經營範圍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59號) |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 | |
48 | 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非疫區進行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研究審批 | 《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 |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 | 禁止在非疫區進行植物檢疫對象研究 |
49 | 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人工魚礁建造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 | 農業部 | |
50 | 部分稅號銅、鋼材自動進口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 商務部 | |
51 | 外國、港澳台地區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營企業、受託經營管理合營企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商務部 | |
52 | 全國繅絲絹紡企業生產經營資格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53 | 外商投資項目的產品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 |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54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5 | 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6 | 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醯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7 | 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8 | 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於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9 | 設立造血幹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60 | 銀行票據、清算憑證印製企業資格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人民銀行 | 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的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組織印製 |
61 | 外國在華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免稅進境機動交通工具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 | |
62 | 報關員註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海關總署或各直屬海關 | |
63 | 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海關總署或各直屬海關 | |
64 | 對停業和復業辦理稅務登記的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 稅務機關 | |
65 | 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稅務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 | |
66 | 外方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稅務機關 | |
67 | 公路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主管地方稅務局 | |
68 | 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稅務總局 | |
69 |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 |
70 |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71 | 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所得利息符合優惠利率標準免征所得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 |
72 | 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 |
73 | 驗配眼鏡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 |
74 |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認監委 | |
75 | 設立認證諮詢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76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指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質檢總局 | |
77 | 認可證書格式和認可標誌式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國家認監委 | |
78 | 認證標誌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國家認監委 | |
79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質檢總局 | |
80 | 廣播電視新聞采編人員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廣電總局 | |
81 |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新聞出版總署、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按期刊出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
82 | 被查繳非法光碟生產線處理審批 |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83 |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接受境外委託製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84 | 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85 | 第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 |
86 | 除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外的地區木材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國家林業局 | |
87 | 特殊情況臨時增加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林業局 | |
88 | 處理非正常來源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林業部關於妥善處理非正常來源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通知》(林護通字〔1992〕118號) | 省級以上林業部門 | |
89 | 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四期工程省級規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林業局 | |
90 | 天然林保護工程省級實施方案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林業局 | |
91 | 國家級森林公園合併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林業局 | |
92 | 外國人來我國從事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採集標本等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林業部關於實行〈特許獵捕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髮〔1989〕353號) | 省級林業部門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狩獵證管理 |
93 | 跨省級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2號) | 國家旅遊局 | |
94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計劃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宗教局 | |
95 | 中央國家機關部分職業技能鑒定:收銀員、電梯安裝與維修工、計算機文字錄入員、半導體原料製備工、美容師、美髮師、調酒師、線務員、儀器儀錶檢驗工、水工檢驗工、植物組織培養工、磨片工、玻璃加工工、金屬軋制工、木工(手工木工)、瓦工、熱力司爐工(鍋爐操作工)、建築油漆工、印刷機械維修工、銑工、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水質檢驗工(化學檢驗工)、物資進貨員、眼鏡驗光員、洗衣師、燙衣師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管局 | |
96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認可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 省級氣象機構 | |
97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
98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
99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
100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銀監會 | |
101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銀監會 | |
102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 銀監會 | |
103 | 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設立自助銀行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銀監會 | |
104 | 保薦代表人註冊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證監會 | |
105 | 證券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審批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106 |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審批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證監會 | |
107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准四種情形之一: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
108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准四種情形之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
109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准四種情形之三: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
110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准四種情形之四: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且該收購人在新股發行前已經擁有該上市公司控制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
111 |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准 |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2號) | 證監會 | |
112 |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選任或者改任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證監會 | |
113 | 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結算業務資格核准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
114 |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資格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
115 | 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的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
116 | 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部分事項審批:同比例增減資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
117 | 期貨公司變更5%以上股權部分事項審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且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的變更的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
118 | 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
119 | 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
120 |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核准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銀監會 | |
121 |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資格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證監會 | |
122 |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認定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銀監會 | |
123 | 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投資入股、收購)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
124 | 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股份轉讓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
125 | 保險公估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
126 | 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
127 | 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
128 |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
129 |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
130 | 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審核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53號) | 電監會 | |
131 | 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贈送(贈送外國人除外)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發布)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 |
132 |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大城市設置專門檔案館備案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檔案局 | |
133 | 不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具體範圍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發布) | 國家檔案局 | |
134 | 煙草企業非煙草專賣品中外合作事項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煙草局、省級人民政府煙草行政部門 | |
135 | 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境外培訓的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專局 | |
136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牌號、成分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 | 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公布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牌號、成分名錄管理 |
137 | 設立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 |
138 | 民用機場命名(更名)審批 | 《國務院關於發布〈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6〕11號) | 中國民航局 | |
139 |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中國民航局授權的機構 | |
140 | 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適航委任單位代表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 | |
141 | 航空氣象環境探測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 | 自2012年12月31日取消 |
142 | 民航企業及機場參股審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 | |
143 | 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令第509號)《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機場使用許可管理 |
144 | 飛機一發失效應急程序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令第509號)《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取消此項審批后,相關事項通過機場使用許可和航空公司運行許可管理 |
145 | 民用航空器飛行教員執照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 |
146 | 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教員合格證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 |
147 | 沒收、追繳文物中一般文物投入流通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文物局 | 沒收、追繳文物除交還失主外應移交文物行政部門 |
148 | 新葯試行標準轉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已不再受理新的新葯試行標準轉正審批申請 |
149 | 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150 | 第三類醫療器械中非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51 |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境外委託生產備案 |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152 |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認定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發布)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53 | 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和繼承人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 | 國家中醫藥局 | |
154 | 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55 | 保稅倉庫項下寄售、代銷、買斷方式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56 | 報關單上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57 | 退匯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58 | 轉口貿易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59 | 異地付匯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60 | 深加工結轉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61 |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進口付匯核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62 | 異地付匯項下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63 | 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 |
164 | 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 |
165 | 特殊經濟區域內機構外匯登記變更、註銷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66 | 境外投資外匯資金(資產)來源審核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 |
167 | 企業進口預付貨款退匯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 | |
168 | 減持境外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所得外匯資金划轉全國社保基金備案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69 | 外資銀行、有外資投資入股的中資銀行外匯凈利潤匯出或者人民幣凈利潤購匯匯出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匯局分支局 | |
170 | 商用密碼產品維修指定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 國家密碼局 | |
171 |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人防辦 | 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
附件2
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
(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下放后實施機關 | 備註 |
1 | 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 |
2 |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3 | 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萬噸至500萬噸煤炭、鐵礦石、原油專用泊位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4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
5 |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
6 | 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教育部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 |
7 | 食鹽准運許可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 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 |
8 |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乙、丙級資質認證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省級通信管理部門 | |
9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公安部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10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 |
11 | 設立技工學校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設立普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設立技師學院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 |
12 | 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13 | 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採礦權的轉讓審批 |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 | 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
14 |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 | |
15 | 不跨省(區、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16 | 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17 | 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18 | 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等生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19 | 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環境保護部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 |
20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 | |
21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
22 | 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或核准的港口設施和航道及其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5號) | 交通運輸部 |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部門 | |
23 | 長江、珠江幹線水路運輸經營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44號) | 交通運輸部 | 流域管理機構 | |
24 | 在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農業部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
25 | 農藥廣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 | |
26 | 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農業部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
27 | 漁業船員二級、三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 農業部 |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部門 | |
28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29 |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0 | 外商投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1 |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2 |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3 |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4 |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5 | 外商投資光碟複製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6 | 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諮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7 | 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8 | 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39 | 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0 |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1 |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2 | 專門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3 | 以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4 |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5 |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6 |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7 | 外商投資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設立審批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商務部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
48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49 | 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 | 《國務院關於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50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 |
51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以上稅務機關 | 區縣級稅務機關 | |
52 | 煙草广告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省級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廣告監管機關 |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53 |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54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55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56 | 戶外廣告登記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地級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57 | 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待設備監理立法完成後,依照法規對下放到省級質監部門的相應審批權進行規範 |
58 | 氣瓶檢測機構核准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59 | 除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大型遊樂設施管理安裝人員以外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許可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60 | 電力整流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61 | 電力調度通訊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62 |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63 | 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質檢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64 | 電影製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製業務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廣電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65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并、合併、分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66 | 小功率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廣電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67 | 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廣電總局 |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
68 | 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地(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 |
69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70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71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72 |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73 |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
74 | 第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安全監管總局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 | |
75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 | 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 | |
76 |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 | |
77 |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宗教局 |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 |
78 |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省級人民政府 |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 |
79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 | 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 |
80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設區的市、縣氣象主管部門 | |
81 |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2 | 證券公司變更部分業務範圍審批: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3 | 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部分事項審批:非上市證券公司涉及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審核的增資,非上市證券公司涉及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的增資,非上市證券公司減資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4 | 證券公司變更章程重要條款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5 | 非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6 |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業務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7 | 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8 | 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許可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89 | 期貨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部分情形審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但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的審批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90 |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 證監會派出機構 | |
91 | 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2 |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3 |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4 | 保險代理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5 |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6 | 保險經紀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7 |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解散退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8 | 保險經紀機構解散退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99 |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100 | 經營區域僅限於註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 | 保監會派出機構 | |
101 | 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 |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4號) | 國防科工局 |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 |
102 | 專科學校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外專局 |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 |
103 | 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國家海洋局 | 省級海洋行政部門 | |
104 |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公布) |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部門 | 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部門 | |
105 |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中國民航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106 |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中國民航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107 |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108 | 民用航空油料企業安全運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中國民航局 | 民航地區管理局 | |
109 |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二級、三級文物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文物局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
110 | 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
111 |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112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113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114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115 |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以下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人防辦 | 省級人防辦 | |
116 |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以下資質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人防辦 | 省級人防辦 | |
117 |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地方殘聯 | 縣級殘聯 |
(二)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原審批部門 | 調整后審批部門 | 備註 |
1 | 地方糧庫划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農業部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審批時徵求財政部、農業部的意見 |
2 | “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批時徵求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的意見 |
3 | 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科技部、衛生部 | 科技部 | 科技部審批時徵求衛生部意見 |
4 | 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人民銀行、財政部 | 人民銀行 | |
5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股權方案和協議審核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 財政部、國資委、人民銀行 | 財政部、國資委 | |
6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 保監會 | |
7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 保監會 | |
8 | 電力行業標準審核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7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 | 國家能源局 | |
9 | 放射性藥品經營審批 |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防科工局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批時徵求國防科工局的意見 |
(三)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合併后 項目名稱 | 備註 |
1 | 虧損補貼事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 | 財政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併入“財政補助、補貼事項審批” | |
2 | 水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 |
3 | 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 ||
4 | 因施工作業需要搬遷、拆除漁業航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國務院令第187號)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 | 併入“漁業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
5 | 保稅區內生產、加工的黃金製品內銷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人民銀行 | 併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審批” | |
6 | 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露天佛像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 國家宗教局 | 併入“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 |
7 | 進口藥品註冊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進口藥品註冊 | |
8 | 進口藥品再註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9 | 變更進口藥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0 | 藥物臨床試驗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國產藥品註冊 | |
11 | 新葯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2 | 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生產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3 | 國產藥品再註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4 | 變更研製新葯、生產藥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5 | 港澳台醫藥產品註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港澳台醫藥產品註冊 | |
16 | 港澳台醫藥產品再註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
17 | 變更港澳台醫藥產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編輯
國務院2012年9月23日印發《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指出: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同時,要強化後續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國務院以國發[2012]52號發布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範、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做好結合文章
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規範上下級政府的關係。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其中:(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二)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三)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
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2.
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其中:(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二)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三)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