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爭議
擱置爭議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鄧小平在查看20世紀70年代針對中日領土爭議提出的政策主張。其前提是“主權歸我”,其目的是為最終解決領土問題創造條件。後來也運用於俄國問題、中亞問題、蒙古問題和南海問題。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基本含義是:第一,主權屬我;第二,對領土爭議,在不具備徹底解決的條件下,可以先不談主權歸屬,而把爭議擱置起來。擱置爭議,並不是要放棄主權,而是將爭議先放一放;第三,對有些有爭議的領土,進行共同開發;第四,共同開發的目的是,通過合作增進相互了解,為最終合理解決主權的歸屬創造條件。
共同開發具有國際法的依據,最主要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3款或第83條第3款。儘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述條款並未使用“共同開發”術語,顯然“臨時安排”包括“共同開發”,且“共同開發”為“臨時安排”的重要形式。同時,通過協議共同開發已被各國採用和發展,實踐證明,它具有強大生命力。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截止2012年國際上共同開發的實踐達20餘個,分散於世界各地;共同開發已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實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劃界協定中規定共同分享利益和建立共同開發區;二是在未達成劃界協議前,先在重疊區就共同開發達成協議。此外,共同開發也得到國際法院的認可。例如,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1969年)中認為,大陸架劃界可通過協議解決,或達不成協議時通過公平劃分重疊區域,或通過共同開發的協議解決。可見,共同開發在理論上儘管對其概念存在分歧,但利用共同開發制度開發資源的國際實踐眾多,並不存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