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中國法律與徠中國社會》是2010年12月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瞿同祖。該書主要講述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徵與社會史的關係等內容。最初被作為吳文藻主編的《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由上海商務印書館於1947年出版。1981年,作者在原版內容上進行修改再版。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除了導論與結論以外,共有六章。第一章,家庭;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階級;第四章,階級(續);第五章,巫術與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此外,附錄有《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家族與階級是該書研究的重點。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除了導論與結論以外,共有六章。並附錄有《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
在導論里,作者闡述了撰寫該書的目的、方法以及該書的主要內容。該書的主要目的在於研究並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徵,其次是將中國古代由漢至清二千餘年的法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析研究,以察明中國古代法律由漢至清有無重大變化。社會學的研究方法是貫穿全書的一種基本的方法,同時也採取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研究方法,既從總體上進行概括和抽象,也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典型案例進行分析。
第一章,家族。作者談到了家族的範圍、特點,並著重闡述了家族主義精神與中國古代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
第二章,婚姻。作者闡明了中國古代婚姻的目的、禁忌和婚姻的締結、解除的要件,以及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三章和第四章,階級。作者以兩章的篇幅論述了各階級在社會生活上的差異以及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與權利。
第五章,巫術與宗教。作者論述了巫術與宗教對中國古代社會和法律發展的影響。
第六章,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作者闡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的異同以及二者在後來的合流過程與原因。儒家與法家都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其分別只是在於他們對於社會秩序的看法和達到這種理想的方法。
附錄中《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是對上述第六章的內容的充實、明晰與擴充。在該文中,作者更明確和更具體地闡述了法律儒家化的實質和過程。
第一章 家族 第一節 家族範圍 第二節 父權 第三節 刑法與家族主義 一 親屬間的侵犯 殺傷罪 奸非罪 竊盜罪 二 容隱 三 代刑 四 緩刑免刑 第四節 親屬復仇 第五節 行政法與家族主義 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的意義 第二節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內婚 二 姻親 三 娶親屬妻妾 第三節 婚姻的締結 第四節 妻的地位 第五節 夫家 第六節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二 義絕 三 協離 第七節 妾 第三章 階級 第一節 生活方式 飲食 衣飾 房舍 輿馬 | 第二節 婚姻 一 階級內婚 二 婚姻儀式的階級性 第三節 喪葬 第四節 祭祀 第四章 階級(續) 第一節 貴族的法律 第二節 法律特權 一 貴族及官吏 二 貴族及官吏的家屬 第三節 良賤間的不平等 一 良賤 殺傷罪 奸非罪 二 主奴間 殺傷罪 奸非罪 第四節 種族間的不平等 第五章 巫術與宗教 第一節 神判 第二節 福報 第三節 刑忌 第四節 巫蠱 第六章 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 第一節 禮與法 第二節 德與刑 第三節 以禮入法 結論 附錄 中國法律之儒家化 服製圖 瞿同祖先生學術年表 社會史視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訪談 瞿同祖談治學之道 |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是作者在雲南大學和西南聯合大學教授中國法制史和中國社會史的過程中,根據講稿改寫而成的。
作者早在燕京大學讀書時,就產生了用社會學的方法去研究中國傳統社會的設想,試圖用社會學和社會人類學的觀點和方法去研究中國社會史。為此,作者閱讀了西方學者關於社會學和社會人類學的著作,尤其是英國梅因的《古代法》對作者影響很大。在閱讀西方論著的基礎上,再加上對中國歷史的研究,瞿同祖的學術視野大大開拓。
作者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產物,與社會現象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研究法律不能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與社會的關係,研究法律必須放到社會中去。作者較大的感悟是,用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中國歷史,對歷史學和社會學都是一個出路,一條途徑。這也是作者一生治學的方向。
在雲南大學和西南聯合大學教書時,由於要教授中國法制史和中國社會史的課,作者利用其學術功底,嘗試著開劈一條將法律史和社會史結合起來研究的道路。在當時較為艱苦的條件下,作者鍥而不捨,編著了《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這部著作。
1981年,作者在原版內容上進行修改再版。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補進了《宋刑統》和其他材料,書中所運用的資料比較完整;
徠(二)由於作者關於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發展,而同時為了保持原版的面目,將《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作為附錄,收入重印版。將第六章第三節的標題“調協”改為“以禮入法”;
(三)改寫了《導論》和《結論》;
(四)改正了原版中的錯字和脫漏字句,並對原版中個別地方與事實有出入之處作了修改。
作品思想
家族和階級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在法律上佔有突出的地位。法律承認父權,確定父親有支配和懲罰子女的權力。兒子無獨立的自主權,不能有私財,不能與父母分居,也不能自由選擇配偶。法律上也承認夫權,承認尊長的優越地位。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和侵犯、傷害等罪都是根據當事人在家族中的身份而裁決的。親屬容隱、留養等法律都說明家族倫理在法律上佔據重要的地位。
法律承認貴族、官吏、平民和賤民的不同身份。法律不僅明文規定生活方式因社會和法律身份不同而有差異,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貴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權,而賤民在法律上則是受歧視的階層,處於低下的地位。他們不能與良民通婚,也不能應試做官。
法律對身份的重視,結果是產生了大量關於親屬及社會身份的特殊規定,與一般的規定並存於法典中。其運用的原則是特殊的規定優先於一般的規定,在不適用特殊的規定時才適用一般的規定。
法律之所以著重上述兩種身份,是由於儒家思想的影響。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會身份是禮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會秩序的支柱。古代法律可以說全為儒家的倫理思想和禮教所支配。但這並不是說中國法律自上古時代以來即為儒家思想所支配。秦、漢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並無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內。以禮入法是後來的事,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漸形成的。儒家化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過程,中國古代法律因此而產生了重大、深遠的變化。
自儒家化的過程完成以後,中國古代法律便無重大的、本質上的變化,至少在家族和階級方面是如此。換言之,家族主義及階級概念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它們代表法律和道德、倫理所共同維護的社會制度和價值觀念,亦即古人所謂綱常名教。
藝術特色
從方法上講,作者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用社會學的方法進行中國古代法律的研究,令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者耳目一新。全書史論結合,邏輯嚴密,堪稱社會學與法制史相結合的典範之作。從內容上講,作者在該書中通過歷史的考察,得出家庭主義與階級概念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的結論,既具有新意而又言之成理。
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作者瞿同祖先生在兼跨社會學、歷史學、法律學這三個學科領域之間,開創了把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起來的研究思路,並由此而形成了一種新的學術研究體系,可以稱《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為“法律社會學史”。這正是瞿同祖對中國法制史這門學科發展作出的一個獨特貢獻。《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會史,無論從研究方法還是從該書的內容來說都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不僅對中國學者研究傳統法律與傳統社會具有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而且在國際漢學界和史學界也具有影響力。該書的英文版問世后,立即受到廣泛的關注。英國倫敦大學《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學報》《美國歷史評論》《哈佛亞洲研究學刊》等學術刊物都對其予以介紹並寄予高度的評價。該書的英文版是美國各大學亞洲系的指定參考書。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是瞿同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學術專著,它對中國法律史學的研究具有深遠的影響。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最初被作為吳文藻主編的《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由上海商務印書館於1947年出版。後由作者加以修改,補充,譯成英文,於1961年在國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應中華書局要求,對原書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 1998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中,出版了《瞿同祖法學論著集》,該書全文收入了《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瞿同祖(1910—2008)字天貺、天況。湖南長沙人。1930年就學於燕京大學,主修社會學;1934年入研究院攻讀社會史,1936年獲碩士學位。1939年任國立雲南大學社會、政經、法律系講師,後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國立西南聯合大學講師。1945年赴美國,先後任哥倫比亞大學中國歷史研究室研究員、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研究員。1965年回國,任湖南省文史館館員、省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2006年當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著有《中國封建社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清代地方政府》《漢代社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