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屬於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不能輕易更改。

概念


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基礎設施”不僅包括公路、鐵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等公共設施,即俗稱的基礎建設,而且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即“社會性基礎設施”(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

分類


能源設施
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暖氣和新興太陽能設施等;
給排水設施
包括水資源保護、自來水廠、供水管網、排水和污水處理
交通設施
包括對外交通設施和對內交通設施。前者包括航空、鐵路、航運、長途汽車和高速公路;後者包括道路、橋樑、隧道、地鐵、輕軌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車、停車場、輪渡等。
郵電通信設施
郵政、電報、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
環保設施
如園林綠化、垃圾收集與處理、污染治理等。
防災設施
如消防、防汛、防震、防颱風、防風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