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衝突,是指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進行定性或歸類所產生的抵觸或差異。又稱“隱存衝突”。
識別衝突最早由德國法學家卡恩(Franz Kahn)和法國法學家巴丁(Bartin)相繼於1891年和1897年提出。
識別衝突產生的原因:
1、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同一事實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從而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法律衝突。
2、不同國家對同一
衝突規範中包含的概念的內涵理解不同。
3、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將具有相同內容的法律問題分類到不同的
法律部門。
4、由於社會制度或歷史文化傳統的不同,不同的國家有時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個國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個國家所沒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