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China Society of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工商學會及有關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企業及其他經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理論與實踐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圍繞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理論與實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的全國性的社會組織。
成立於1991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內設機構為:辦公室、理論學術部、編輯部。
一、開展有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監督和行政執法理論與實踐的研究,促進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學科理論體系的建設,並向領導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召開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學術會議,並開展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三、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工商管理的學術書刊、資料。
四、指導、推動和協調各會員單位的各項活動。
五、進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論、政策和法規的宣傳、諮詢、服務和培訓等工作。六、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學術研究成果的評比工作。
《中國工商管理研究》(月刊)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會刊,1992年經國家新聞署批准創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主辦,是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性刊物。主要任務是專門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理論與實踐,積極研究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理論界、企業界開展理論探討和學術交流及政策宣傳的重要陣地。
第三屆理事會長、副會長名單
會長 楊樹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原副局長
副會長
於法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 主任
田雲鵬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學院 副院長(正司長級)
周石平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經濟信息中心 主任
樊 綱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基金會 秘書長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
第三屆理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秘書長:劉紅亮
副秘書長:黃新民(女)王磊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
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共32人)
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8人)
楊樹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原副局長
滕佳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 主任
劉士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人事司 司長
於法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 主任
田雲鵬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學院 副院長(正司長級)
周石平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經濟監督管理研究中心 主任
黃新民(女)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 副秘書長
燕 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總局人事司 副司長
一、成立背景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形勢給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了適應加強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研究的客觀需要,從1984年起,許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始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學會針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學術交流,為領導決策、指導工作發揮了參謀、諮詢作用,在全系統形成了重視理論工作和學術研究的氛圍,初步建立了一支從事理論研究的隊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工作的開展,為中國工商學會的成立奠定了群眾基礎,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組織發展狀況
中國工商學會現有理事98人,其中常務理事32人,單位會員51個。歷次重大活動如下:
(一)召開成立大會
1991年7月9日,中國工商學會成立大會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衝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講話。他指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越來越重要,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都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中國工商學會的成立必將推動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研究的開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體系、調控經濟運行服務。
國家體改委、勞動部、人事部、國務院法制局、國務院研究室等中央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應邀出席了會議。中國工商學會一屆一次理事會通過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理事108人,常務理事34人,選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劉敏學為學會會長,並選舉產生了副會長、秘書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二)召開一屆二次常務理事會
1992年9月21日,中國工商學會在北京召開一屆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增選了副會長,並批准通過如下事項:
1.成立《中國工商管理研究》編輯委員會
2.成立中國工商學會優秀論文評審委員會
3.通過《關於建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專業委員會的意見》,並於1993年11月24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國工商學會市場專業委員會。委員會由59名委員組成,主要從事研究專業市場日常監督管理理論與實踐問題。
4.接受武漢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係為中國工商學會團體會員
(三)召開一屆三次常務理事通訊會議
1996年6月19日,中國工商學會召開一屆三次常務理事通訊工作會議。會議通過了吸收首都經貿大學工商系、東北財經大學工商學院、杭州大學工商研究室、四川大學工商係為中國工商學會團體會員的議案。
(四)召開二屆一次理事會
1997年1月25日,中國工商學會二屆一次理事會在北京召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領導、二屆理事會理事、有關新聞單位的代表出席了會議。中國工商學會各團體會員單位的秘書長列席會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王眾孚到會並作了重要講話。
會議通過了中國工商學會二屆一次理事會理事名單,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常務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等職務。
會議審議通過了一屆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章程修改草案》及《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會費暫行管理辦法》等。會議上表彰了18個先進會員單位和33名優秀學會工作者。
(五)完成社團整頓工作
1997年下半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的要求,按照民政部規定的清理整頓工作內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的統一安排下,中國工商學會進行了自我檢查整頓,順利通過了社團整頓工作。
(六)召開二屆二次常務理事通訊會議
1998年初,中國工商學會召開了二屆二次常務理事通訊會議。會議審議並通過石家莊、呼和浩特、合肥、福州、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的申請,正式批准吸收這五家單位為中國工商學會團體會員,並完成了增補五位常務理事的後續工作。
(七)召開二屆三次常務理事通訊會議
2000年5月,中國工商學會召開二屆三次常務理事通訊會議。會議通過如下決定:
1.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及學會會長提名,重新選舉產生中國工商學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2.2000年6月在京召開中國工商學會在京理事會暨專題理論研討會
3.吸收23位同志為中國工商學會個人會員
(八)召開在京專家學者二屆二次理事會
2000年6月7日,中國工商學會在京專家學者二屆二次理事會在北京召開。在京專家、學者理事及特約嘉賓參加了會議,各會員單位秘書長列席了會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王眾孚到會並作了重要講話。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章程(草案)》(第二次修訂)的說明。
(九)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2008年11月28日,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周伯華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國家工商總局領導劉玉亭、付雙建、劉凡、石見元出席會議。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會長韓新民代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第二屆理事會所做的工作報告;選舉產生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審議通過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章程(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英文譯名:China Society of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英文縮寫:CSAI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地方工商學會、相關的科研機構、院校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統一的目標要求,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理論研究及學術交流,搭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與社會各界交流溝通平台,努力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監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體系,為全面推進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參考。本團體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有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理論與實踐的研究,總結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髮展經驗,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學科理論體系建設;
(二) 研究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難點、熱點問題,提出解決的途徑,並及時向領導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
(三) 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召開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學術會議,開展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四)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學術書刊、資料;
(五) 組織、指導單位會員開展課題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
(六) 開展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論、政策和法規的宣傳、諮詢、服務和培訓等工作;
(七) 總結、交流學會工作經驗,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學術研究成果的評比工作,建立學術獎勵和獎勵基金。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為經登記註冊的工商學會或社會組織、相關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個人會員為工商行政管理理論與實踐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各界知名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加強對本單位的管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召開本團體年會;
(十一)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8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