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喪失償債能力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在相互諒解、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就延期、分期清償債務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債務達成協議,以中止破產程序、防止債務人破產的制度。

和解種類


(1)破產申請前的和解。它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和解。這種和解無需以申請破產為條件。
(2)破產申請后的和解。它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和解。這種和解以申請破產為條件,在破產程序進行過程發生了程序變換。

和解程序


一般先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及和解協議草案,然後由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再經法院認可或批准後生效執行。

和解申請

債務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權人沒有和解申請權。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該裁定準許和解,予以公告。

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是債務人提出草案,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人民法院認可的關於清產債務的協議。

和解的終結

1、正常終結:債務人執行和解協議,和解程序終結。
2、非正常終結: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中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缺陷


1、在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后才能開始和解程序,往往使其重整事業的時機過遲、難以奏效。
2和解協議對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無約束力,債務人在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后,為避免擔保物被執行,往往還需要與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個別達成和解,在實踐中存在一定困難。
3、缺乏保障和解協議履行的手段。和解協議生效后,和解程序便告終結,對債務人如何整頓企業,如何保證和解協議履行、清償債務,法律並無規定,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充分保障。
由此可見,對於債權人來講,和解並不是沒有風險,和解的成效是很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