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稅
概念
包稅亦稱“包稅制”或“商包制”。指國家將某一種捐稅按一定數額包給私人或團體徵收的制度。包稅制創始於羅馬帝國,我國初見於五代,盛行於宋、元朝代,當時叫“補買”或“買補”。據史料記載,元太宗十年,劉崇玉以白銀五萬兩補買燕京的酒課。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均有採用。由於國家向承包人授予徵稅的權力,自行確定徵稅辦法,從而為包稅人敲詐勒索大開方便之門。新中國成立后,徹底廢除了包稅制度。包稅還不利於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難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不利於組織國家財政收入。
包稅亦稱“包稅制”或“商包制”。指國家將某一種捐稅按一定數額包給私人或團體徵收的制度。
包稅制始於古羅馬帝國時期,我國始見於五代,盛行於宋、元朝代,當時稱“撲買”或“買撲”,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均有採用,它給承包徵稅人以敲詐勒索、大發橫財的特權,而廣大勞動人民則苦不堪言。新中國成立后,徹底廢除了包稅制度。但是近年來,在有些地區也出現過另一種形式的包稅上交的現象,即脫離國家稅法規定,不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方法計算交納稅款,而由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商確定一個在一定時期內繳稅(如所得稅、工商稅等)的固定數額。財政部曾於1979年、1984年明令禁止這種包稅行為,嚴肅指示:“它不符合國務院關於‘……依照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的規定。” “在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好的時候,是將應交納國家的稅收收入轉為企業所有;在企業經營不好的時候,企業將負擔不了這筆稅款。這樣,必然難以維護稅收政策和稅法的嚴肅性。貫徹稅收政策,必須強調依法辦事,依率計征。該征的必須征,不該征的堅決不征。不論是工商稅還是工商所得稅,都不能實行包幹上交的辦法。”
包稅,曾被某些國家視為擺脫財政困境的良方,主要因為政府可以從包稅額中取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但是,包稅制卻把國家同納稅人之間依據法律的強制課徵,改變成為國家同包稅人之間依據契約關係按照雙方議定標準所履行的繳納。同時,包稅制還將國家原來可以直接從納稅人那裡無償課徵稅款的一部分,轉化成為國家有償支付給包稅人的風險和經營代價即承包利益。因此從短期效應看,包稅制窮了國家,富了包稅人。從稅收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看,稅收屬於分配範疇,由生產決定的。稅收作為分配形式,本來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比例,結合生產狀況進行分配的,但是在包稅制下,情況就不同了。在經濟情況較好的年度,包稅人為了求得最大的承包利益,往往加重稅負;在經濟情況不好的年度,包稅人為了完成所承包的稅額並獲取承包利益,便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因此,從長期效應看,包稅制侵蝕了稅基,危及稅本,枯竭了稅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的連續、穩定取得。包稅制否定了國家稅法,不但不能發揮稅收的槓桿調節作用,而且不利於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會對經濟的發展產生嚴重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