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成立於1992年4月,是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民間經濟團體。是我國茶葉行業的服務、協調和管理機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宗旨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揮行業中介職能,服務中國茶葉事業。

主要職責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主要職能是,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業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經營,組織技術交流、產品質量論證和科技項目論證,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技術技能競賽和產品推薦,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茶道茶藝表演、印發宣傳資料;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中國茶文化;代表會員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制訂行業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協調會員之間以及行業內各環節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組織商品交流,拓寬茶產品市場,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發揮行業的群體優勢;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各種交流活動。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業務範圍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堅持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堅持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以“發揮行業中介職能、服務中國茶葉事業”為宗旨,其服務範圍包括:
(一)代錶行業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負責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編製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提出制定行業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商品交易,拓展茶產品市場,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經濟聯合;
(五)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六)組織茶葉技術交流、產品質量論證和科技項目論證,組織技術技能競賽和產品推薦,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七)組織茶葉質量審評,茶藝茶道、茶葉生產、加工等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組織制修定國家茶葉標準,並對質量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自律性管理;
(九)編輯、出版《茶葉經濟信息》及書刊,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等,讓更多消費者了解茶,提高茶葉商品在社會上的聲譽;
(十)參與和承擔協調加入WTO后茶葉國際貿易中遇到的問題,開拓市場,增強競爭能力,並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國內外茶葉企業開展各種交流活動。

組織結構


會員申請

凡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在工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茶葉及相關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企業。以及科研、教育和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直接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的人員,以及長期從事茶業工作,熱心茶葉事業的離退休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機構設置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最大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
協會已有團體會員732戶,個人會員641名。協會秘書處下設:會員及財務管理部、網路信息部,科技諮詢部,展覽展銷部;並成立了邊銷茶專業委員會和茶道專業委員會。協會將根據行業發展和會員的要求適時增設機構,開展全方位的服務。
• 會員部
• 會展部
• 產業部
• 信息部
• 辦公室
• 專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簡稱“中茶協”。英文名稱: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縮寫CTMA)”。本會是由與茶葉生產、加工、流通、經營、管理、科研及教學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三農”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茶葉行業服務,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協作,發揮自律、協調、服務、維權的功能;為本行業、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樹立行業信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推動茶葉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茶葉行業方面的方針、政策,監督會員企業對國家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開展茶業領域的行業自律,制訂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規範茶葉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三)開展茶業國內、國外市場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國內外茶葉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編製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四)研究、解決茶葉生產、加工、國內外貿易、科研、教育等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五)積極做好對內、對外貿易企業的價格協調工作,制止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六)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的茶葉標準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和規範;
(七)組織協調並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的合作聯繫,增強凝聚力;
(八)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資訊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會員單位、全行業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
(九)開展專業技術、經營管理和人才培訓,舉辦行業技術交流和技能競賽,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
(十)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開展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等活動;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茶葉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二)在本行業內從事茶葉流通、加工、經營及與茶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地方社會團體等,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及教學的個人和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及在本行業有專長、熟悉業務、熱心茶葉事業的個人,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
2、單位會員簡介、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LOGO、相關證書及證明材料。
(三)由協會秘書處初步審核;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及監督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行業指導和信息服務的權利;
(四)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五)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刊物和資料的權利;
(六)有要求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有要求本會對其在經營過程中與其他會員單位之間糾紛進行協調的權利;
(八)有要求本會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其合理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九)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遵守本會章程、各項規定和自律公約,維護本會的聲譽,積極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與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向本會放映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確定名譽職務人選;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高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的1/2人。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入會時間在一年以上,按時繳納會費,嚴格遵守協會章程;
(二)具有行業、地域和代表性,在茶葉行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反映行業的意願和訴求;
(三)積極參加並配合協會的各項活動,履行理事職責和義務,執行協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本會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制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每屆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1/2。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常務理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四十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本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本會會長和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推薦;副會長由本會根據章程規定條件研究提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在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前10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選舉結束后,選舉結果須在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產生,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本會章程和協會工作條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選舉、罷免、履行本會代表大會的決議;監督代表大會的會議組織和選舉程序;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見或建議,對理事會決議進行監督;
(四)監督理事會對本會活動中各項經濟和工作的執行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七條 本會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組織機構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組織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興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之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八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九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黨建領導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10月27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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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宣布,為解決當前春茶銷售困難、流通不暢等問題,中茶協已與京東集團達成戰略合作,為全國春茶打造了專屬供應鏈解決方案。同時,雙方還將在價格指數、流通數據、消費者畫像等大數據領域深度合作,推動茶行業數字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