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子善

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書記

張子善,(1914年-1952年2月10日),河北深縣人,學生出身。193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書記、天津專區專員,被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書記。過去在黨的培養教育下,為黨為人民做過很多有益的工作,無論是在抗日戰爭還是在解放戰爭中,都曾進行過英勇的鬥爭,建立過功績。但在和平環境中,經不起資產階級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逐漸腐化墮落,成為人民的罪人。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是在建國初期“三反”運動中查出的一起黨的領導幹部嚴重貪污盜竊國家資財案件。

人物經歷


1950年至1951年他們在擔任天津地區領導期間,盜竊地方糧款289151萬元(注舊幣1萬元合新幣1元)、防汛水利專款30億元(還10億元)、救災糧款4億元、幹部家屬救濟糧款14000萬元,剋扣修理機場民工供應補助糧款54330萬元,賺取治河民工供應糧款37473萬元,倒賣治河民工食糧從中漁利22億元;此外還以修建為名騙取銀行貸款60億元,從事非法經營。以上共計1554954萬元。他們還借給機關生產名義,進行非法經營,送49億巨款給奸商倒賣鋼材,使人民資產損失14億元。還派人員冒充解放軍,用救災款從東北套購木材4000立方米,嚴重影響了災民的生產和生活。在獲非法暴利、大量貪污之後,任意揮霍,過著極度腐化的生活。劉青山甚至吸食毒品成癮。經調查,劉青山貪污達1.84億元(舊幣),張子善貪污達1.94億元(舊幣)。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會議揭露了劉、張的罪行。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決議,經中央華北局批准,將劉青山、張子善開除出黨。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舉行公審大會,隨後河北省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處劉青山、張子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