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於1991年4月20日成立,是經國家民政部(社證字第4055號)批准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為會員單位服務,開展會員之間的技術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

協會簡介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Magnesite & Magnesia Cement Products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MMCPTA。是由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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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產品及設備製造、流通、運輸、使用、管理單位和科研院所按照自願結成原則組成的全國性行業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有關部委業務指導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國家一級社團組織。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 道德風尚,為會員單位服務,開展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關係,發揮企業和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刊物編輯、專業展覽、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
本協會的成員:由全國鎂質材料生產企業,以鎂質材料為原材料的製品企業,相關材料生產、設備製造、產品流通、使用單位,管理部門及科研院所、設計單位,從事菱鎂研究開發的專家、學者等組成。
本協會以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為基本工作思路,熱忱希望與社會各界開展廣泛交流與合作。
協會成員
協會的成員包括菱鎂原材料生產和流通企業,菱鎂產品生產企業,相關設備製造企業及有關科研單位和院校等。協會下設三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標準委員會、質量監督檢驗委員會、技術諮詢委員會。另設大石橋辦事處(協調原材料生產供應工作),深圳辦事處(對外協調)。

協會章程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菱鎂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Magnesite & Magnesia Cement Products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MMCPTA。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菱鎂行業相關的原材料生產、產品及設備製造、流通、運輸、使用、管理單位和科研院所等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服務,開展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關係,發揮企業和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全行業的發展。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推行和貫徹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進行行業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根據行業特點,制定、規範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實行同行議價,維護公平競爭。 (三) 接受會員委託,組織專家對本行業新辦工業項目申報進行前期調研,並由行業專家簽署論證意見。 (四) 提出本行業標準規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各種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 協同有關部門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參與組織行檢、行評工作。 (六) 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對不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七) 對本行業科研課題和技術改造項目,向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提供可行性論證和建議;組織行業新技術攻關開發,促進技術進步。 (八) 開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業務聯繫,發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並進行推廣應用;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十) 開展諮詢服務。組織行業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交流,為企業和用戶服務。 (十一) 根據規定編輯出版行業有關刊物及資料,介紹國內外科學管理經驗和先進技術,規範企業生產經營。 (十二) 按照本行業的實際要求,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布置、收集、管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管理決策服務。 (十三) 為會員單位的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向有關部門提出技術職稱評定意見。 (十四)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以上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06日第八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註:本章程經民政部(民社登[2014]第7018號文件)審查,中國菱鎂行業協會2013年11月6日第八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菱鎂行業協會章程》,自即日起核准生效。

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推行和貫徹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行業特點,制定、規範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實行同行議價,維護公平競爭。
(三)接受會員委託,組織專家對本行業新辦工業項目申報進行前期調研,並由行業專家簽署論證意見,作為工商管理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
(四)提出本行業標準規劃,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各種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組建各級質量檢測中心,協同有關部門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組織行檢、行評工作。
(六)經有關部門授權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對不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七)對本行業科研課題和技術改造項目,向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提供可行性論證和建議;組織行業新技術攻關開發,促進技術進步。
(八)開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業務聯繫,發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
(十)開展諮詢服務。組織行業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交流,為企業和用戶服務。
(十一)編輯出版行業有關刊物及資料,介紹國內外科學管理經驗和先進技術,指導企業生產經營。
(十二)按照本行業的實際要求,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布置、收集、管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管理決策服務。
(十三)對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和技術考核,向有關部門提出技術職稱評定意見。
(十四)興辦為本行業經濟技術服務的經濟實體。
(十五)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貢獻


協會成立以來,根據行業的實際情況,在有關行業的支持下,重點抓了主產品的標準化工作。至 2003 年底,菱鎂的主要原材料(輕燒氧化鎂、氯化鎂),主要產品(包裝箱、輕質牆板、保溫屋面板、防火板、通風管道、農用大棚架、波形瓦、礦用支架等)都制定了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舉辦了多期技術培訓班,宣傳貫徹這些標準,基本實現了標準化生產。在抓好標準化工作的同時,協會還致力於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組織會員進行技術、信息交流,制定行規行約,組織技術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研究鎂質材料的產業發展及行業產品研發方向;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組織國際交流,進行招商引資,開拓鎂質材料及製品國內外市場,推動了行業的發展,促進了行業技術進步。
協會已開發出項目有:菱鎂膠凝材料改性劑,鎂質防火板,改性菱鎂通風管道,保溫屋面板、隔牆板,經濟型蔬菜大棚等。協會以高新技術為依託,為生產建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熱誠與社會各界廣泛合作,共同為菱鎂事業的創新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