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展

續展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的手續。在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商標法》,將其調整為一年。即2004年5月註冊的商標,在2013年5月就可以進入續展申請流程。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提出申請的,應加倍交納續展註冊費。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且續展次數不受限制。續展註冊經核准后,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基本介紹


法律法規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規定商標註冊的有效期限可以減少那些“死商標”的存在,有利於公眾對商標資源的利用。所謂“死商標”,指的是那些雖然註冊在冊,但註冊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標。由於註冊即產生專用權,所以雖然註冊人沒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這樣就違背了法律保護註冊商標的初衷。規定了商標註冊的有效期以後,若註冊人放棄了商標的使用,那麼當有效期滿且註冊人未提出續展註冊申請時,該商標將被註冊機關註銷,從而使得該商標能夠為別人所註冊、使用,發揮其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