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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
蘭州市委原常委
張國,曾任蘭州市委常委。
2020年10月15日,張國一審被判10年6個月,罰金60萬。
2006年至2019年,任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區長、區委書記、城關區區長、蘭州市副市長,蘭州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等職務。
一審判決
2020年10月15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甘肅省蘭州市委原常委、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張國一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國一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張國一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張國一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國一在擔任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區長、區委書記、城關區區長、蘭州市副市長,蘭州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土地置換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29名請託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37萬餘元。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土地置換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張國一到案后,主動坦白較重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