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歸公
雍正二年推行的法定正稅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征錢銀。雍正二年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徠,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此舉集中了徵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火耗歸公又稱 耗羨歸公,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征錢銀,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征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斗,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
雍正二年正式實施耗羨歸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清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藉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征銀兩。
徠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后,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徵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