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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雯
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
趙雯,女,1956年11月出生,安徽安慶人,漢族。1994年加入九三學社。教授,博士生導師。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婦聯第十二屆執行委員會書記處書記。
1974年至1976年任安徽省潛山縣油壩公社中學教師。
趙雯
1976年至1983年任南京航道局財務處主辦會計。
1983年至1985年就讀於武漢交通管理幹部學院會計系。
1985年至1986年任長江航道總局財務處主辦會計。
1986年至1993年任武漢交通管理幹部學院企業管理系講師。其間,1989年至1992年在中南財經大學會計系審計專業讀研究生,獲碩士學位。
1993年至1996年任廣東商學院會計系審計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1996年至1997年任上海市五角場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副總會計師。
1997年至2001年曆任同濟大學商學院會計系副教授,經濟與管理學院會計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校長助理。
2001年至2003年任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同濟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其間,1999年至2002年在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讀研究生,獲博士學位。
2003年至2008年曆任上海市人大常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副主任、市人大財經委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2008年至2017年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7年至2019年12月任九三學社上海市委主委。
2012年任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
2017年至2020年1月任上海市政協副主席。
曾任九三學社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委員,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常委,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上海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副主委,第十五、十六、十七屆委員會主委;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委員,第十三、十四屆人大代表;上海市第十二、十三屆政協副主席;第十屆全國婦聯執委,上海市第十二屆婦聯執委。
我國科研人員高度集中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他們取得的發明成果絕大多數屬於職務發明。而關於職務發明的制度設計,是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促進成果轉化、平衡發明人和單位之間利益關係的核心制度。
但是,因為“本單位”投入了資金和“物質技術條件”,現行法規都將單位視為當然的“專利權人”,擁有“科技成果持有者”所有的權利,發明人僅有署名權與獲得“獎勵與報酬”的權利。發明人因為沒有專利實施、許可、轉讓等權利,獎勵與報酬標準偏低,提高發明質量、促進轉化的積極性不高。
趙雯認為,近年來,為激勵創新促進轉化,各地出台了強化激勵加大扶持的政策規定,取得良好效果。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亟待將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提煉為法律條文,使職務發明制度適度的向發明人傾斜,以激發發明人自主創新和實施轉化的主動性、積極性,促進科技自立自強。
她建議,加快《職務發明條例》立法,明確職務發明的範圍、權利歸屬、利益分配、獎勵報酬、風險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從制度層面,擴大職務發明成果轉化政策的適用主體範圍,賦予職務發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趙雯認為,應該遵從幾個原則。“約定優先”:對於職務發明具體情況,雙方事先約定各自擁有的專利權份額。特別是發明人承接合作體委託的研發任務,更要做好事先約定。“共同推進轉化”:發明人和本單位都有權利促進職務發明成果的非壟斷實施、許可、轉讓等形式的轉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一方要實施獨佔、排他的壟斷性實施、許可、轉讓,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發明人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權份額,本單位有優先受讓權,反之亦然。“收益共享”:如果職務發明成果被有效轉化,併產生確定的或可預期的收益,雙方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份額分配收益。要鼓勵職務發明成果作價入股,無論是入股本單位,還是入股合作體內單位,都應支持。
趙雯建議修改《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規,縮小職務發明範圍,強化約定優先,強化創新鼓勵,“既要物質鼓勵,更要精神鼓勵;既要鼓勵發明人,也要鼓勵單位;特別要鼓勵勇於對重大科技難題‘揭榜掛帥’的單位和創新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