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證

證明國家的邊界城市或特區通行資格的文件

邊境證是指一種證件,凡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前往邊境管理區可進行辦理,需要去國家的邊界城市或特區的人,應當申領《邊境通行證》。

辦理條件


《邊境通行證》:
一、參加科技、文化、體育交流或者業務培訓、會議,從事考察、採訪、創作等活動的;
二、從事勘探、承包工程、勞務、生產技術合作或者貿易洽談等活動的;
三、應聘、調動、分配工作或者就醫、就學的;
四、探親、訪友、經商、旅遊的;
五、有其他正當事由必須前往的。
申領《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單位證明,可以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轄區的人員;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的駐外辦事處人員;
三、已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暫住一年以上的人員;
四、因工作調動,尚未辦妥常住或者暫住戶口的人員;
五、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
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憑有效證件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縣、市公安局申領《邊境通行證》。
經省級公安、旅遊部門批准,旅遊公司組織赴邊境管理區旅遊的人員,應當在出發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邊境通行證》。

辦理流程


申請領取《邊境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二、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四、已在邊境管理區務工的人員還應當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單位證明。

務工地區


農村富餘勞動力外出打工,到達的地方如果是國家的邊界城市或特區,則還需要辦理邊境證。
這些邊境地區主要有黑龍江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雲南省、甘肅省、以及內蒙古自治區中的一些市、縣,諸如廣東省的深圳市、珠海市等。
務工者外出務工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所到的目標城市是否需要辦理邊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