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臂管轄

長臂管轄

長臂管轄(Longarmjurisdiction)在美國以最低限度的接觸點(聯繫)為理論基礎形成的概念。如果被告有意地在法院地作出產生責任的行為,並有權依據法院地法律取得權利或利益時,法院就對由該行為引起的訴訟擁有管轄權。開始時,用於法院對人的管轄權可以及於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於交易行為和侵權行為;後來,不僅適用於美國州際之間訴訟,也擴大到國際上,包括對外國國民的長臂管轄。世界上不少國家為自己的法院規定了程度不同的長臂管轄,但都沒有美國的長臂長。

詞語來源


所謂“長臂管轄”,其實是源自美國的一個法律用語。
美國司法長期奉行的“長臂管轄權”(Long Arm Jurisdiction),是指“當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繫,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已和這種聯繫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於該被告人具有屬人管轄權,可以在州外對被告人發出傳票”。

引用示例


2017年6月21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美國政府是否威脅對與朝鮮有貿易往來的中國公司採取行動?美方是否通知中方將對有關中國公司進行單邊行動?
外交部發言人耿爽的回答:“我們的立場非常明確。”
他說:
第一,中方一直全面、準確、嚴格、認真地執行安理會涉朝決議。
第二,中方反對有關國家依據自己的國內法對其他國家進行所謂的“長臂管轄權”。
2019年4月22日,外交部發言人耿爽主持召開例行記者會,針對“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稱,美國將從5月2日起不再延長允許各國購買伊朗原油的豁免條款”問題。外交部表示中方一貫反對美方實施單邊制裁和所謂“長臂管轄”。
美方對中國正當權益無理打壓,橫加干涉中國內政,繼續“美國優先”,動輒“長臂管轄”,濫用國家安全概念干擾兩國正常貿易往來,不得人心。歷史會證明,對中國採取卡脖子的辦法,最後受損的是自己。